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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助行为与非法拘禁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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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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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助行为的性质属于私力救济,与紧急避险、正当防卫的性质是相同的。自助行为作为正当化事由的根据即在于其是权利人对自己合法权利的自我保护,是对国家权力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民个人权利不及时的情况下的有效补充。
  因此,虽然表面上其同样具有对他人人身自由权利、财产权利或者其他相应权利造成妨碍的事实特征,但是由于其是保全和恢复为既有法秩序所认可的权利,应当为既有法秩序评价为合法,这也符合公众关于正义、个人权利的基本观念。
      自助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一)须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二)须不法侵害状态已经存在且被侵害的权利可以被恢复;(三)须情况紧迫而来不及请求有关国家机关的援助 ;(四)须具有自助的意思 ;(五)自助行为须具有相当性。
     在行政法中,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视情节分别处以拘留和罚款。  无论是刑法表述的“剥夺”,还是《治安管理处罚法》表述的“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仅有程度轻重之别,但行为的客观表现形式相似,所侵犯的客体相同。
  。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  非法拘禁行为,只有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
  因此,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危害大小、动机为私为公、拘禁时间长短等因素,综合分析,来确定非法拘禁行为的性质。  事实上,对非法拘禁程度的轻重、罪与非罪,单纯依靠区别“剥夺”与“限制”是难以界定的。
  常规的做法是根据情节轻重、危害大小、拘禁时间长短等综合因素界定。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一至三款规定的“暴力、侮辱”手段及“致人重伤、死亡”的后果是从重处罚的情节,并非构罪情节;而危害大小通常是由后果来决定的;由此,在无加重情节的情形下,拘禁时间的长短便直接影响到危害结果的大小,也成为影响构罪的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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