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是否有权单方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既想用竞业限制协议约束劳动者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又不想一直被竞业限制协议束缚手脚长期支付经济补偿,于是便产生了一个疑问,用人单位是否有权单方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对于该问题,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有观点认为,竞业限制协议主要约束的是劳动者,是否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是用人单位的权利,既然是权利,当然可以放弃。用人单位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相当于放弃自己的权利,同时免除劳动者的义务,该种做法不但没有损害劳动者的权益,反而对劳动者更加有力,因此法律应当允许。 也有观点认为,竞业限制协议一旦生效即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不存在只约束劳动者一方的问题。对用人单位而言...全部
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既想用竞业限制协议约束劳动者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又不想一直被竞业限制协议束缚手脚长期支付经济补偿,于是便产生了一个疑问,用人单位是否有权单方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对于该问题,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有观点认为,竞业限制协议主要约束的是劳动者,是否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是用人单位的权利,既然是权利,当然可以放弃。用人单位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相当于放弃自己的权利,同时免除劳动者的义务,该种做法不但没有损害劳动者的权益,反而对劳动者更加有力,因此法律应当允许。
也有观点认为,竞业限制协议一旦生效即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不存在只约束劳动者一方的问题。对用人单位而言,要求劳动者承担竞业限制义务固然是权利,但相对应的义务则是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因此,解除竞业限制协议不仅免除了劳动者的义务,同时也免除了用人单位的义务,并非完全没有损害劳动者的权益,法律对此应当进行干预。我们倾向认为,以上两种观点都有一定道理,但是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另一种是在劳动关系结束后竞业限制期限内。
因此,该问题应该分情况讨论。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很难说解除竞业限制协议会对劳动者的权益造成什么实质上的损害,但这也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就可以随意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因为协议一旦签订生效即对双方均产生法律约束力,除非法律有明确规定或者双方另有约定,否则任何一方均不能随意解除。
在劳动关系结束后竞业限制期限内,劳动者一方面知道自己负有竞业限制义务,择业权必然受到一定的限制,另一方面对获得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是有合理期待的。此时,如果允许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无疑会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另外,考虑到竞业限制义务毕竟主要约束的是劳动者,因此在兼顾劳动者合理权益的前提下,允许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竞业限制协议也属理所应当。上述观点在2012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公布之后变得更加明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七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该条的理解,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竞业限制协议的解除问题有约定,那么在劳动关系解除之时可以按照约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九条规定:“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对该条的理解,在劳动关系结束后竞业限制期限内,一方面认可用人单位有权随时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另一方面为了平衡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如劳动者提出要求,用人单位应当额外向劳动者支付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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