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是这样的,马某(女)在1962年获得了土地的批准证,在村里盖了一座三间半的房子。时间不长,由于婚姻问题去了外地。这样,马的亲生哥哥胡某(妻子因病去世)在1966年带着自己的亲生女儿住进了这座房子。1969年时再婚,女方带来两个孩子,一男一女。之后三个孩子分别结婚生子,胡的亲生女儿嫁去外地,户口迁出。非亲生男孩生一儿子(军)后由于某种原因去世。在军五岁后,儿媳,也就是军的母亲又走道嫁入别家,军一直是由胡男抚养长大,直到2001高中毕业,后来胡在2002年由于生病去世。由于八几年的改革,房产证上写上了胡男的名字。现在马女要回房子,可房照在那个军手上,问如果这样的话,事情要怎么办才合理些,马某才能要回自己的房子.
看你提问,好像是农村吧。叙述太简单了。
看来胡军是作为胡某的孙子继承了房产,爷孙都是农村户口吧,只要胡某有房产权,继承就合理合法。如果胡某没有房产权,继承就失去了基础。
要回房子,有几个难点。
1962年,在很大范围里好像公社这一级政府还没有建立严格的宅基地批准和相关档案留存制度,而文革又丢失了许多不该丢的文件档案,查底帐一般很困难,马某女自己的那份土地批准证很可能就是唯一的证据,还保存着吗,可以清楚辨认吗。
马某女去外地多年,在本地还保留有户籍吗。没有户籍,就没有取得宅基地和建房的权利。
村里的宅基地是否经过了重新登记和胡某的确权,登记过(由于八几年的改革,房产证上写上了胡男的名...全部
看你提问,好像是农村吧。叙述太简单了。
看来胡军是作为胡某的孙子继承了房产,爷孙都是农村户口吧,只要胡某有房产权,继承就合理合法。如果胡某没有房产权,继承就失去了基础。
要回房子,有几个难点。
1962年,在很大范围里好像公社这一级政府还没有建立严格的宅基地批准和相关档案留存制度,而文革又丢失了许多不该丢的文件档案,查底帐一般很困难,马某女自己的那份土地批准证很可能就是唯一的证据,还保存着吗,可以清楚辨认吗。
马某女去外地多年,在本地还保留有户籍吗。没有户籍,就没有取得宅基地和建房的权利。
村里的宅基地是否经过了重新登记和胡某的确权,登记过(由于八几年的改革,房产证上写上了胡男的名字)马某女就失掉了土地批准后的权利。
而马军没有另外申请宅基地的话,在村委会那里,房和地就是他的了。
我想,如果房屋没有改建和翻修,马某女可以容易地向胡军要求经济补偿,否则要补偿也难,要回曾经是自己的房子可能性不大。
当然,最好是如《小红花》所说,去请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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