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管理费用科目下有二级科目职工薪酬,比如发工资,要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有没有不经过应付职工薪酬直接 借:管理费用---职工薪酬 贷:现金或银行存款 的业务?一般哪些情况要过应付职工薪酬,哪些情况可以不过应付职工薪酬?如果每月应付职工薪酬都转到管理费用下,统计职工薪酬的总额在那个科目啊?
一、“应付职工薪酬”科目中的相关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06)》——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二、主要账务处理处理——“2211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说明中:“本科目可按“工资”、“职工福利”、“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非货币性福利”、“辞退福利”、“股份支付”等进行明细核算”。 对各明细科目的具体核算内容未作详细说明。
二、职工薪酬准则应用指南中的相关规定
对应付职工薪酬的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二、职工薪酬的确认和计量中明确:“在职工为企业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企业应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将...全部
一、“应付职工薪酬”科目中的相关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06)》——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二、主要账务处理处理——“2211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说明中:“本科目可按“工资”、“职工福利”、“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非货币性福利”、“辞退福利”、“股份支付”等进行明细核算”。
对各明细科目的具体核算内容未作详细说明。
二、职工薪酬准则应用指南中的相关规定
对应付职工薪酬的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二、职工薪酬的确认和计量中明确:“在职工为企业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企业应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将应确认的职工薪酬(包括货币性薪酬和非货币性福利)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确认为应付职工薪酬,但解除劳动关系补偿(下称“辞退福利”)除外。
(一)计量应付职工薪酬时,国家规定了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计提。
比如,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包括根据企业年金计划向企业年金基金相关管理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应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以及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等。
没有规定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的,企业应当根据历史经验数据和实际情况,合理预计当期应付职工薪酬。当期实际发生金额大于预计金额的,应当补提应付职工薪酬;当期实际发生金额小于预计金额的,应当冲回多提的应付职工薪酬。
……。
对于各明细科目的具体核算内容,亦未作任何解释。
三、《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6)》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的相关讲解
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6)》第十章职工薪酬第二节职工及职工薪酬的范围——二、职工薪酬的范围中有:
“㈡职工福利费,主要是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或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企业,内设医务室、职工浴室、理发室、托儿所等集体福利机构人员的工资、医务经费、职工因公负伤赴外地就路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以及按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支出。
”
注:有关“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问题,在“一知半解——9”中已作探析讨论,本文不再赘述。
四、财政部财企[2007]48号《关于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财政部财企[2007]48号《关于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为了贯彻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做好企业新旧财务制度的转换工作,推进企业财务制度的改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职工福利费财务制度改革的衔接问题
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实施后,企业不再按照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2007年已经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应当予以冲回。
截至2006年12月31日,应付福利费账面余额(不含外商投资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及奖励基金余额)区别以下情况处理,上市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关于“应付职工薪酬”中职工福利费范围的探析
新准则体系和新企业财务通则公布实施之后,对职工福利费的议论。
已不仅仅是有人所讲”执行新通则之后职工福利费不14%计提,但还可以在不超过14%的范围内列支”,新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公布后,“又有人讲税法也规定职工福利费允许在14% 范围内允许扣除”等等,总之,尚未见职工福利费如何开支,包括什么内容的说法。
准则、指南、科目说明亦未作出明确规定。只有在上述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6)》第十章职工薪酬第二节职工及职工薪酬的范围——二、职工薪酬的范围中给出以下解释:
“㈡职工福利费,主要是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或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企业,内设医务室、职工浴室、理发室、托儿所等集体福利机构人员的工资、医务经费、职工因公负伤赴外地就路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以及按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支出。
”
对于上述的解释,我们是否可以作以下的理解:
1、上述列举的支出范围实际上就是原企业财务通则及有关文件规定的职工福利费应列支的内容;
2、现有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或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企业,上述列举范围的支出可以在不超过工资总额14%范围内直接列支;
3、已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或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企业,按上述列举的范围属于职工福利列支的内容似乎只有职工因公负伤赴外地就路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以及按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支出的内容,可以在不超过14%范围内直接列支(如因某种特殊原因,企业仍保留部分社会只能在企业,如职工哺乳室或托儿所,则其支出仍应列入职工福利支出,但事实上上述支出一般不可能超过工资总额14%范围);
4、已按规定参加统筹医疗保险、社会职能已经分离的公司、企业,按上述列举的范围,也只有职工因公负伤赴外地就路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部分企业因工作需要保留的医务室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浴室以及按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支出。
上述支出应在不超过工资总额14%的范围内计入职工福利。
请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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