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后原告是否可变更诉讼请求?
能否允许其变更,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不应当对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作限制,原告在庭审辩论结束前,随时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其理由是,1、最高法院的《若干解释》第四十五条规定是在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后,人民法院不允许原告提出新的诉讼请求,而不是不允许原告变更诉讼请求。 行政诉讼法及其解释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适用民事诉讼法执行,即对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没有限制。2、在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中,应当允许原告有更多的诉讼自由,以便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3、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应当进行全面审查,不应受原告诉讼请求的限制。 因此,从原则上讲,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不会影响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全部
能否允许其变更,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不应当对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作限制,原告在庭审辩论结束前,随时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其理由是,1、最高法院的《若干解释》第四十五条规定是在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后,人民法院不允许原告提出新的诉讼请求,而不是不允许原告变更诉讼请求。
行政诉讼法及其解释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适用民事诉讼法执行,即对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没有限制。2、在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中,应当允许原告有更多的诉讼自由,以便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3、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应当进行全面审查,不应受原告诉讼请求的限制。
因此,从原则上讲,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不会影响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
另一种观点认为,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后,原告要求变更诉讼请求的,法院应根据最高法院《若干解释》的第四十五条规定,不得允许原告变更诉讼请求。
尽管第四十五条讲的是“原告提出新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而不是“原告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在词意上两者是有区别的。但此“新的诉讼请求”,笔者认为应包括减少诉讼请求、增加诉讼请求以及在诉讼请求数量不变的情况下改变诉讼请求,因为改变后的诉讼请求,也是一种新的诉讼请求。
如果仅从侠义上理解不准许原告在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后提出新的诉讼请求,势必会造成提出诉讼请求时机的混乱。有的为了拖延诉讼时间,以实现不正当的目的,就有可能随时变更诉讼请求。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