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评估增值部分是否缴纳房产税?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苏地税发 〔1999〕87号)规定,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对资产进行重新评估并调 整房产原值的,不论是否按新调整的房产原值提取折旧,均应按调整后 的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 通知》(财税〔2008〕152号)规定,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 度规定进行核算。因此,纳税人发生房产评估增值(或减值)以及初始确认“投资性房地产”或者持有“投资性房地产”期间公允价值发生变化,并按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调增(或调减)房产原值的,应按调整后的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需要说明的是,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全部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苏地税发 〔1999〕87号)规定,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对资产进行重新评估并调 整房产原值的,不论是否按新调整的房产原值提取折旧,均应按调整后 的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 通知》(财税〔2008〕152号)规定,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 度规定进行核算。因此,纳税人发生房产评估增值(或减值)以及初始确认“投资性房地产”或者持有“投资性房地产”期间公允价值发生变化,并按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调增(或调减)房产原值的,应按调整后的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需要说明的是,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纳税人除发生资产重组以及确认投资性房地产等少数情形外,房产的会计。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