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缴纳工商罚款会怎么样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1987年8月5日国发(1987)7号发布)第二十二条:个体工商户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的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非法所得; (四)责令停止营业; (五)扣缴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 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1987年8月5日国发(1987)7号发布)第十三条: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登记费和管理费...全部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1987年8月5日国发(1987)7号发布)第二十二条:个体工商户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的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非法所得; (四)责令停止营业; (五)扣缴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
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1987年8月5日国发(1987)7号发布)第十三条: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登记费和管理费。
登记费和管理费的收费标准及管理方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财政部共同制定。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87年9月5日工商个字(1987)第231号发布 根据1998年12月3日发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修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办法〉等33件规章中超越〈行政处罚法〉规定处罚权限的内容》进行修改)第二十二条:根据《条例》第十三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应按规定向经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缴纳管理费。
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收费办法,按照一九八三年六月二十五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关于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收支的暂行规定》执行。异地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由经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取管理费,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再收取管理费。
个体工商户逾期不缴纳管理费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限期补交。拒不缴纳的,处以应缴管理费的一至二倍的罚款。 ----------------------- 关于您的情况我深表同情,由于您没有合法的营业执照,违反法律规定,关于罚款的部分极可能被工商部门强制执行,也就是说他会查你所有的的银行账户,严重点会牵涉你的动产不动产。
找不到就没什么,一旦发现就强制罚没。 希望您能坚持度过这段非常时期,或托关系或筹钱补交罚款,总之不要放弃。关于您的下一段创业,我希望您能在擅长经济法律业务的朋友协助下展开,避免在法律法规方面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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