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监察对象可否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 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 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的法律制度。监察机关作为行政机关自然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可以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 应当是对公民具有强制力,对公民实体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的行政行为。监察机关的工作职责有别于其他行政机关, 主要是查办违反政纪案件和履行政纪监督职责,而对违纪案 件的处理结果并不对举报投诉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因此,一般来说,对监察机关有关举报和信...全部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 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 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的法律制度。监察机关作为行政机关自然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可以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 应当是对公民具有强制力,对公民实体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的行政行为。监察机关的工作职责有别于其他行政机关, 主要是查办违反政纪案件和履行政纪监督职责,而对违纪案 件的处理结果并不对举报投诉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因此,一般来说,对监察机关有关举报和信访事项的处 理行为不服而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监察机关行政复 议范围。
国务院法制办2003年1月13日《对监察部〈关于咨询刘X X所提申请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问题的函〉 的复函》就曾指出:“行政监察机关为履行政纪监督职责作 出的行政处分决定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包括对相关举报事项的处理决定),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当事人不服该处理 决定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或者其他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根据监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监察机关行政复议 和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规定,各级监察机关要正确把握监察机关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条件。对“超越监察机关职权范 围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与申请人本人生 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有关的信息公开职责的行为”,一般予以受理;对“监察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 理决定”“监察机关对举报和信访事项的处理行为”“监察建 议”“监察机关行政复议工作行为”,一般不予受理。
对符合监察机关行政复议受理范围的,行政相对人可以向监察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