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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一审法院不受理,并且拒绝出具裁决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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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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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7日内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受理后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受诉人民法院在7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的,起诉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或者起诉。
  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受理;受理后可以移交或者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也可以自行审理。前三款规定的期限,从受诉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之日起计算;因起诉状内容欠缺而责令原告补正的,从人民法院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因此,一审法院收到起诉状之日起7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的,起诉人可以选择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或者起诉。

2018-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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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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