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可以承包人提供的竣工结算文件作为结算依据?
在正常结算程序中,工程竣工结算文件需经发包方与承包方确认即作 为工程决算的依据。但普遍存在的情况是,工程竣工后,发包人消极结算,在收
到承包人报送的结算资料后故意拖延,导致双方就工程造价迟迟无法进行结 算。 承包人因此起诉要求以其向发包人提供的竣工结算文件作为确认工程造 价的依据。究竟单方报送的结算材料能否作为确定工程造价的依据,应当按照
合同约定区分不同情况。
如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
认可竣工结算文件,承包人有权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
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只约定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
后一定期限内予以答复,但未...全部
在正常结算程序中,工程竣工结算文件需经发包方与承包方确认即作 为工程决算的依据。但普遍存在的情况是,工程竣工后,发包人消极结算,在收
到承包人报送的结算资料后故意拖延,导致双方就工程造价迟迟无法进行结 算。
承包人因此起诉要求以其向发包人提供的竣工结算文件作为确认工程造 价的依据。究竟单方报送的结算材料能否作为确定工程造价的依据,应当按照
合同约定区分不同情况。
如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
认可竣工结算文件,承包人有权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
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只约定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
后一定期限内予以答复,但未明确约定逾期不答复即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 承包人则无权要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
此类问题主要需要明确的是法律适用问题,一是建设施工合同格式文本通
用条款中结算条款的规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 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结算价款的,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 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的是:“当事人约
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 件的,按照约定处理。
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
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 予答复,是否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复函》对此问题又进一步明确。所以根
据解释精神,只有当事人之间明确约定了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 的期限内不予答复,则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这时才可以将承包人提交的竣 工结算文件作为工程款结算的依据。
二是根据原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
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 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合同对答复期
限没有明确约定的,可认为约定期限均为28天。
因原建设部的《建筑工程施工 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只是部门规章,因此该规定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审理
建设工程结算纠纷的依据。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