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按照哪些规定进行竣工结算?
工程完工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竣工结算:
(一)承包方应当在工程完工后的约定期限内提交竣工结算
文件。
(二)国有资金投资建筑工程的发包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
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对竣工结算文件进行审核,并在收到竣工结 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向承包方提出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竣 工结算文件审核意见;逾期未答复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没
有约定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 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按照合同约定处
理,合同没有约定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发包方对竣 工结算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答复期内向承包方...全部
工程完工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竣工结算:
(一)承包方应当在工程完工后的约定期限内提交竣工结算
文件。
(二)国有资金投资建筑工程的发包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
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对竣工结算文件进行审核,并在收到竣工结 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向承包方提出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竣 工结算文件审核意见;逾期未答复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没
有约定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 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按照合同约定处
理,合同没有约定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发包方对竣 工结算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答复期内向承包方提出,并可以在 提出异议之日起的约定期限内与承包方协商;发包方在协商期内
未与承包方协商或者经协商未能与承包方达成协议的,应当委托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竣工结算审核,并在协商期满后的约定期 限内向承包方提出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竣工结算文件审核
意见。
(三)承包方对发包方提出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竣工结算审核
意见有异议的,在接到该审核意见后一个月内,可以向有关工程造 价管理机构或者有关行业组织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 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对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的期限
没有明确约定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 可认为其约定期限均为28曰。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的,应当
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未经对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就已生效的竣工 结算文件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重复审核。
发包方应当按照竣工结 算文件及时支付竣工结算款。竣工结算文件应当由发包方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造价工程师编制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招标
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审核和工程造价鉴定文件,应当签字并 加盖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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