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女方个人购买的房子,有产权证,离婚参与财产分割不?
您好。您的这种描述还是不清楚,这种房子的处理时比较复杂的,可以分两种情况来看: 一、女方婚前购买,婚前取得房产证的房屋,应为女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财产分割。但是 1、如果该房屋在婚前已经全款付清,没有贷款。 那么该房即使婚后有增值,男方也无权要求分割增值部分。 2、如果该房屋在婚前是按揭贷款购买,在婚后有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可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正在征求全民意见的《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中第六条 “ 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或增值收益,应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但另一方对孳息或增值收益有贡献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这种情...全部
您好。您的这种描述还是不清楚,这种房子的处理时比较复杂的,可以分两种情况来看: 一、女方婚前购买,婚前取得房产证的房屋,应为女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财产分割。但是 1、如果该房屋在婚前已经全款付清,没有贷款。
那么该房即使婚后有增值,男方也无权要求分割增值部分。 2、如果该房屋在婚前是按揭贷款购买,在婚后有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可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正在征求全民意见的《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中第六条 “ 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或增值收益,应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但另一方对孳息或增值收益有贡献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这种情况下,男方可以要求分割该房屋的增值部分。 二、女方婚前用个人财产,婚后取得房产证,可以认定为个人财产。但如果仍然是按揭贷款购买的,那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考虑离婚时不动产的市场价格及共同还贷款项所占全部款项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动产权利人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
根据《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考虑离婚时不动产的市场价格及共同还贷款项所占全部款项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动产权利人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 三、如果你是女方,建议现在起诉,不要拖,因为在《解释(三)》还没出台前,目前的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就个人财产婚后增值部分还是应该视为个人财产的,男方无权分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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