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08年1月1日实行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如果员工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在企业工作过,那么裁员的话,企业就应该有以下补偿:1、支付员工自2008年2月1日至裁员时间,每月再支付一倍工资。2、若没提前一个月告知员工裁员,要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
3、从2008年1月1日起,根据职工所在企业年限,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