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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刑种类,能单独使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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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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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加刑,是指既可独立适用,又可附加于主刑适用的刑罚。根据刑法典第34条、第35条之规定,我国刑法中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与驱逐出境四种附加刑。 1。
  刑法分则对于罚金刑的规定有四种方式:一是选处罚金,即将罚金规定为选择法定刑,只能单独适用,不能附加适用。  二是单处罚金,即罚金只能单独判处,此一情况只适用于犯罪的单位。三是并处罚金,即罚金只能附加适用不能单独适用。
  四是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即罚金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 2。根据刑法典第56条、第57条之规定,剥夺政治权利一般附加适用于以下三类犯罪分子:(1)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所谓应当,就是必须一律附加,而不是可以附加,也可以不附加。(2)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所谓“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是指实施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犯罪的犯罪分子。
  所谓“可以”,是指根据犯罪的情节、危害结果等情况综合予以考虑,可以附加,也可以不附加。  (3)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至于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则应以刑法分则的明确规定为依据。
  我国刑法典分则中,可以单独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条文共22条,主要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和危害国防利益罪四类 3。  根据我国刑法分则的规定,没收财产主要有以下三种适用方式:(1)并处没收财产,即应当附加适用没收财产。
  (2)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即在量刑时,既可以对犯罪人附加适用,也可以不附加适用。(3)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即对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必须择一判处,且只能附加适用。 4。  我国刑法典第34条规定的附加刑的种类中,并没有包括驱逐出境。
  但是,刑法典第35条规定:“对于犯罪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由此可知,驱逐出境既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故符合附加刑的基本特征,是一种仅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特殊附加刑。
   附加判处驱逐出境的,必须在所判处的主刑执行完毕之后,再执行驱逐出境。   我国是一个独立的主权国家,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必须遵守我国的法律。凡是外国人在我国境内犯罪的,如果人民法院认为他继续居留我国将会对我国国家和人民利益产生危害,就可以适用驱逐出境,以消除其在我国境内再犯罪的可能性。
   需要指的是,依刑法典第35条之规定,只是可以对犯罪的外国人适用驱逐境。  此处所谓“可以”是与“应当”相对而言的,它是指对犯罪的外国人不是一律都要适用驱逐出境,而要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并兼顾我国与其所属国之间的关系,以及国际斗争的形势等,综合考虑是否适用。
   。

2018-03-11

144 0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2018-03-11

130 0
当然可以

2018-03-10

144 0
 附加刑当然可以独立适用。 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条规定的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三种情形外,第35条规定了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驱逐出境附加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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