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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法附加刑问题

附加刑在单独使用时,触犯一个罪名时可不可以同时适用两个附加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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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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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加刑在单独使用时,触犯一个罪名时基本不可能同时适用两个附加刑. 这并不是哪个发条规定的,我可以给你分析一下: 1.首先没收财产不能单独适用,可以先把它刨除了,还有三种附加刑. 2.罚金在单处时,只适用于单位,在极少数情况下可以适用于个人,这是2001年(大概是)最高院的一个司法解释中说的(有两个要求:1。
    必须是刑法中规定可以单处的,分则中只有故意毁坏财物罪、妨害公务罪、扰乱法庭秩序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和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六种。2。情节轻微且单处罚金不致于再危害社会) 首先,单处罚金在适用于单位时不可能与剥夺政治权利和驱逐出境相兼容(因为后二者只能适用于个人)。
     其次,单处罚金在适用于个人时,只有上述提到的少数几种危害极低的犯罪,并且还要罪行极其轻微才能适用。而剥夺政治权利在上述六条法规中均未提及,驱逐出境在实践中一般都是外国人威胁到我国的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才会被判处(一般都会是重刑)。
  所以在这时罚金和其它两种附加刑也不能够兼容。   这样就可以把罚金排除了。 3。最后看看剥夺政治权利和驱逐处境可不可以兼容能呢?答案显而易见,一个只适用于中国公民,一个只适用于外国人,当然不能兼容。
   通过这些逻辑推导,可以看出附加刑在单独使用时,触犯一个罪名时基本不可能同时适用两个附加刑. 补充一句,这种情况在原则上是可以的,只是基本不可能出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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