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法律的知识不赡养老人你好,我父亲4
观点:
近年来公民的法律意识逐渐提高,在取证态度的积极主动和取证方式的巧妙创新等方面的表现尤为突出。然而,日常生活中各种录音资料的法律效力究竟如何,能否构成符合证据法要求的证据材料,以及其证明力又如何呢?在笔者最近接触到的一件遗产继承纠纷案例中,这些问题当然地成为几位继承人争议和分歧的焦点。
案件事实简述如下。
A君,早年丧妻,生有长女B君和次子C君,大半生含辛茹苦全凭一己之力独自将子女抚养成人。十余年前,A君立下字据,言明过世之后其所有之房屋由B君继承。岂料两年前,A君于弥留之际,留下临终嘱咐:其中一间房分给弟弟罢。 C君证据意识超乎常人,遂对此临终遗言录音保存,并以之为据,主张其...全部
观点:
近年来公民的法律意识逐渐提高,在取证态度的积极主动和取证方式的巧妙创新等方面的表现尤为突出。然而,日常生活中各种录音资料的法律效力究竟如何,能否构成符合证据法要求的证据材料,以及其证明力又如何呢?在笔者最近接触到的一件遗产继承纠纷案例中,这些问题当然地成为几位继承人争议和分歧的焦点。
案件事实简述如下。
A君,早年丧妻,生有长女B君和次子C君,大半生含辛茹苦全凭一己之力独自将子女抚养成人。十余年前,A君立下字据,言明过世之后其所有之房屋由B君继承。岂料两年前,A君于弥留之际,留下临终嘱咐:其中一间房分给弟弟罢。
C君证据意识超乎常人,遂对此临终遗言录音保存,并以之为据,主张其对A君所指房屋的产权。B君自不情愿,对C君所凭录音之效力提出质疑。自此,姐弟二人纠纷产生,几欲对簿公堂。
客观的讲,这件遗产继承纠纷事实简单明了,律师在线咨询,法律适用上亦无太大困境。
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本案中这份录音材料是否构成《继承法》上所谓之录音遗嘱。
C君主张称,其一、自己对父亲弥留之际的遗言进行录音保存的证据,取证方式既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亦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不会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第68条而作为非法证据排除,故当然具备法定的证据效力;其二、父亲虽于十余年前就通过自书遗嘱确定了房屋将来由B君继承,但是在这份遗言录音构成的录音遗嘱当中,父亲对房屋的继承做出了不同于自书遗嘱的安排,根据继承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继承法意见》第42条之规定,此安排视为对之前自书遗嘱的修改,因此,其凭此录音材料取得父亲指定那间房屋的产权,于法有据。
咋一看来,C君果然法律知识全面,逻辑清晰,陈词理直气壮,言之凿凿。殊不知,其主张的基础那份遗言录音材料并不能构成继承法上所谓录音遗嘱,自然不具备修改之前自书遗嘱的法律效力。其中究竟,笔者详述如下。
辨证言之,C君所存的录音固然能够称得上是证据材料,但是由于其不具备继承法所谓之录音遗嘱的构成要件,自然不能发生修改自书遗嘱的法律效力。C君所持录音材料的取得方式和手段确实不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第68条排除非法证据的情形;然而依《继承法》第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以录音形式所立的遗嘱应当有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方才具备继承法上遗嘱之效力。
由于《继承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继承人不能作为见证人,因此,C君的录音缺乏法定要件,不是录音遗嘱,自然不能产生修改之前自书遗嘱的法律效力。所以,C君的主张于法无据,应当按照A君十余年前所立的自书遗嘱由B君一人继承全部房产。
引申开来,本案也蕴含着证据法上所谓之证明力问题。仅就本案涉及的民事权益纠纷范畴,民事证据的证明力问题做个简单划分,包含证明力的有无,即是否符合法定的证据要件而具备证明待证事实的资格和证明力的大小,即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联程度、支持力度。
具体就本案遗言录音材料而言,其具备证明力当毋庸置疑;但是,由于继承法等民事特别部门法对包括遗嘱在内的相关证据在构成要件、制作方式和手段等方面的特别规定,则并不能当然具备证明待证事实的资格。至于其在特定的法律领域是否具备证据的资格、发生证明待证事实的法律效力,自然要结合特别法律的相关规定加以判定。
该遗产继承纠纷案中C君所持的遗言录音材料由于缺乏见证人这一特别要件,不能发生修改之前自书遗嘱的法律效力这一事实,即是最好的佐证。
至于《继承法》作此安排的缘由,限于篇幅不宜在此作过多展开,只能扼要陈述一二。
立法者认为,录音遗嘱的制作过程相比《继承法》规定的其他遗嘱形式而言,具有重要的不同之处:一是继承发生时对录音真假的辨别需要见证人的佐证;二来,制作过程中通常会有继承人、受遗赠人以及同他们有利害关系的人在场。
基于前述原因,如果制作录音遗嘱没有两名以上见证人现场见证,各方各说各理,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在法律上难以得出唯一确定的认定。这样一来,法律裁判将无法获得确定遗产归属、定纷止争的判断基础。
最后,笔者借本案提醒大家几句。
提高证据意识,积极主动通过各种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也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方式和手段取得、保存证据的做法值得鼓励。与此同时,还需要了解特定法律领域中特别法律对相关证据构成要件的规定。若此方能不枉费精力,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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