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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向下属公司收取管理费的相关规定

各位老师: 我公司有几个下属子公司,后勤行政部门统一管理,总公司有些费用需要子公司承担,应采用何种合法的形式。 我找到一个“国税函【2005】115号文”,可惜在2011年第2号公告中又失效了,现在的法律依据是啥? 请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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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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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第四十九条 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第五十条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就其中国境外总机构发生的与该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能够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费用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并合理分摊的,准予扣除。
    ”   因此,集团公司向各下属单位收取管理费,支付单位不得扣除,如果集团公司间是母子公司形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的规定处理。
  文件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在中国境内,属于不同独立法人的母子公司之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母公司为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
       母子公司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   二、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三、母公司向其多个子公司提供同类项服务,其收取的服务费可以采取分项签订合同或协议收取;也可以采取服务分摊协议的方式,即,由母公司与各子公司签订服务费用分摊合同或协议,以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服务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并附加一定比例利润作为向子公司收取的总服务费,在各服务受益子公司(包括盈利企业、亏损企业和享受减免税企业)之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合理分摊。
       四、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五、子公司申报税前扣除向母公司支付的服务费用,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与母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或者协议等与税前扣除该项费用相关的材料。
  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支付的服务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

2011-09-16

    1、我认为你把分公司与子公司混为一谈了。分公司相对应的是总公司,子公司相对应的是集团公司。总公司下属有分公司,没有下属子公司的说法,只能说xx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管理费只有分公司向总公司交纳,没有子公司向控股母公司交纳管理费的情况,只能是子公司向母公司分配股利。
  因为子公司是独立法人,而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  你所引述的“国税函【2005】115号文”就是讲的总公司与分公司的问题,而不是母公司与子公司的问题。 2、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纳税主体是法人,是法人所得税法,分公司要汇总到总公司交纳企业所得税(分公司预交所得税将来也要汇总到总公司清缴)。
  而子公司是独立纳税人,不存在与控股公司汇总纳税的问题。   3、你所说的到底是分公司还是子公司?只有搞清这个问题,才能正确回答你的问题。 。

2011-09-15

    给你一个文件看看,国税发〔2008〕8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在中国境内,属于不同独立法人的母子公司之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母公司为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
     母子公司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 二、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三、母公司向其多个子公司提供同类项服务,其收取的服务费可以采取分项签订合同或协议收取;也可以采取服务分摊协议的方式,即,由母公司与各子公司签订服务费用分摊合同或协议,以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服务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并附加一定比例利润作为向子公司收取的总服务费,在各服务受益子公司(包括盈利企业、亏损企业和享受减免税企业)之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合理分摊。
     四、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五、子公司申报税前扣除向母公司支付的服务费用,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与母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或者协议等与税前扣除该项费用相关的材料。
  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支付的服务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八月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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