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公司向分公司收取的管理费是否缴纳营业税?
《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规定,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 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除本细则第十一条和第 十二条的规定外,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取货 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但不包括单位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 登记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规定,总公司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分公 司提供管理服务,收取的管理费应按“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缴纳 营业税。特别提示:目前营业税和增值税的纳税主体以是否办理税务登记为 判断依据,因此依法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分公司就是一个独立的纳税 人,与总公司(另一个纳税主体)之间的交易应该缴纳营业税。
其中,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 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 营的事业单位,应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值得注意的是,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 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 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 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的规定,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 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 除。
因此,按上述规定以管理费形式收取所属子公司的费用,不得税前 扣除。 当然,由于企业所得税以法人为纳税人,总公司向分公司以管理费 形式收取的费用则不存在这一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