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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缴

请问单位如果欠缴社保费,除补缴应缴金额外需要交纳滞纳金吗?有什么期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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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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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是需要的,不减免。 法律依据: 1、《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1999年259号) 第十三条“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2、《北京市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规定》(市政府2003年130号)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和缴纳,适用本规定”。
   第十条“缴费单位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补缴,并缴纳相应的利息;逾期仍不缴纳的,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利息按照补缴之日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 3、《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市政府第154号令) 第十条“生育保险费的征缴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北京市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规定》的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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