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首页 法律 民事 劳动纠纷

以单位违反劳动法(不给加班费)为由申请劳动仲裁

以单位违反劳动法(不给加班费)为由申请劳动仲裁,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补偿,可以不需要向单位出具书面离职报告吗?还是必须向单位出具离职报告?

全部回答

2010-09-26

0 0

    1、以不给加班费为由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共同法》第38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的规定,你作为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是正当的。
   2、你的情况应当提前30天出面通知用人单位。   《劳动共同法》第37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劳动共同法》第38条第2款:“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 只有在单位强迫威胁你的时候,不顾你的安全强行要求你工作的时候,你才不用书面通知。你的情况必须书面通知单位,否则你要求解除劳动关系从程序上是有瑕疵的。 。

2010-09-26

79 0

按照劳动法的规定,除非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否则离职都要向用人单位提交书面申请。 可以要求单位支付加班工资,但不得以此主张解除劳动关系。

类似问题换一批

热点推荐

热度TOP

相关推荐
加载中...

热点搜索 换一换

法律
劳动纠纷
民事
离婚
刑事
经济
遗产
工伤
公司法
诈骗
其它
拆迁
个税
股权
民事
劳动纠纷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医疗纠纷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劳动纠纷
举报
举报原因(必选):
取消确定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