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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学校

在我们国家能不能合法的成立类似国外的私立学校办教育,如果能,要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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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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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各级各类民办学校;但是,不得举办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的民办学校。条件如下:   (一)学校的名称、地址;   (二)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   (三)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   (四)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五)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六)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七)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   (八)章程修改程序。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一)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或者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转为民办学校的;   (二)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或者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的;   (三)不具备相应的办学条件、未达到相应的设置标准的;   (四)学校章程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经告知仍不修改的;   (五)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人员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或者学校校长、教师、财会人员不具备法定资格,经告知仍不改正的。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资人不得取得回报:   (一)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骗取钱财的;   (二)擅自增加收取费用的项目、提高收取费用的标准,情节严重的;   (三)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四)骗取办学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五)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   (六)违反国家税收征管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受到税务机关处罚的;   (七)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   (八)教育教学质量低下,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出资人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不得取得回报。 。

2010-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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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各级各类民办学校;但是,不得举办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的民办学校。条件如下:   (一)学校的名称、地址;   (二)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   (三)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   (四)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五)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六)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七)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   (八)章程修改程序。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一)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或者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转为民办学校的;   (二)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或者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的;   (三)不具备相应的办学条件、未达到相应的设置标准的;   (四)学校章程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经告知仍不修改的;   (五)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人员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或者学校校长、教师、财会人员不具备法定资格,经告知仍不改正的。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资人不得取得回报:   (一)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骗取钱财的;   (二)擅自增加收取费用的项目、提高收取费用的标准,情节严重的;   (三)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四)骗取办学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五)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   (六)违反国家税收征管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受到税务机关处罚的;   (七)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   (八)教育教学质量低下,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出资人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不得取得回报。

2010-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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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国家有一部法律叫《民办教育促进法》,专门讲的就是你的问题,找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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