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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比例

住院报销比例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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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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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仅以江海区为例,蓬江区、新会区、鹤山市、台山市、开平市和恩平市略有差异请以所在地为准。 江门市江海区2010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标准 (一)住院补偿标准:参加标准档的村民住院补偿年封顶线为60000元,参加提高档的村民住院补偿年封顶线为70000元。
     合作医疗实际住院费用总补偿比例不低于50%(扣除自费部分)。在诊疗范围内,区内医院补偿比例为80%,区外医院补偿比例为45%;经过市内三级医院或专科医院转诊的市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补偿比例为45%,未经转诊的,补偿比例为30%。
  在市内各级中医院和区内医院住院治疗,中医药(含中成药)费用占40%以上的,住院补偿报销比例提高5%(区内医院提高8%)。  住院补偿起付线,区内医院为300元,区外医院为600元,市外医院为800元。
  农村五保户不设起付线,区外医院住院补偿比例提高到55%。 有条件的村(居)委会,可制定方案对已享受区级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的村(居)民实行二次报销,但所定方案要报区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备案,且合作医疗报销总额不能高于其个人支付费用的90%。
     (二)继续实行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补偿制度,参合人员每年每人报销限额为50元。年补偿限额可按家庭人口统筹使用。 (三)完善特殊病种门诊费用补偿制度,补偿比例为30%,封顶线为10000元。
  将下列特殊病种在门诊治疗列入新农合基金补偿范围:精神分裂症、肺结核活动期间、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类风湿关节炎、糖尿病、恶性肿瘤(放疗、化疗)、系统性红斑狼疮、规定项目组织器官移植后门诊抗排异治疗、白内障门诊手术、全程接种狂犬病疫苗。
     (四)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住院分娩补助500元。 (五)自缴款截止日(2009年12月20日)起,对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凡母亲当年参加新农合的,婴儿从出生之日起就可随母亲享受当年新农合保障,不需另外交纳参合资金,母婴合用住院报销封顶线。
  母亲未参加新农合的,婴儿出生当年不享受新农合保障。  婴儿出生时的常规治疗费用(如新生儿黄疸等),不纳入随母亲报销范围。 (六)最大限度发挥合作医疗基金效益,基金管理应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统筹基金累计结余不超过当年筹集的统筹基金总额的25%,其中当年统筹基金的结余不超过当年筹集的统筹基金总额的15%(含风险基金)。  为防范合作医疗基金风险,要从统筹基金中提取风险基金,规模保持在当年统筹基金总额的10%,用于弥补基金非正常超支造成的临时周转困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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