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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人帮忙有关特殊工作提前退休

我父亲是1973年进入东兴手帕厂的烘漆车间做烘漆工,明年满55岁了,想办理特殊工种的提前退休。去了原单位,单位的老领导都认可我父亲的工作也愿意开证明,并把单位档案调出,也有表格说明我父亲的工作及年限 9年。 但现在的公司(也就是合并我父亲当时的单位)却说我父亲当时的工种未上报过或者上报过没有同意过,上头不认可。说我父亲当时的单位没有这个工种,不给办理。请问我们该如何处理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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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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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父亲能否办理特殊工种的提前退休,取决于所从事过的烘漆车间烘漆工,是否属于特殊工种,而这并不以“原单位的老领导都认可我父亲的工作也愿意开证明,并把单位档案调出,也有表格说明我父亲的工作及年限9年”等为转移,关键是原东兴手帕厂是否向劳动局申报过烘漆工为特殊工种。
   因此,现在公司的做法有可能是刁难,但提出不办的理由却是冠冕堂皇的。
    这种情况下,你们唯一能做的就是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查询,找到当年东兴手帕厂提报过烘漆工为特殊工种的证据(应该有批复文件),再依据你父亲档案中的记载,依法办理特殊工种的提前退休事宜。

2010-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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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曾给你发了几句话被管理人员删除了,有一点这是叼难。任何企业都是自负盈亏,自负经营,都希望通过减员达到增效,但他不,这叫反常,现在我给你发-个有关广东《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办理指南,也许对你有用。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办理指南 一、受理条件(范围) 1.工种须符合原劳动部和1985年至1993年期间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名录。  其中从事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高温工种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种工作累计满8年; 2.男年龄满55周岁、女年龄满45周岁; 3.1998年6月30日(含本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3年6月30日前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作缴费年限,下同)满10年,2013年7月1日后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1998年6月30日前应参保未参保,1998年7月1日以后办理参保补缴手续,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
     二、需要提供的资料 1.《职工档案》; 2.《职工提前退休(职)审批表》一式三份; 3.《职工劳动手册》及参加养老保险的资料记录; 4.如档案材料中未包含如下资料的,必须补充提供:转正定级表、调资升级表、工种变动单、劳保卡、体检表、工资表、车间或班组花名册、履历表、职工登记表、工作证件、劳动合同、工种登记卡类等,或其它可证明其从事特殊工种的有效原始资料; 5.送审单位的《社保登记证》、单位介绍信及经办人身份证等有关资料。
     三、办理时限 受理后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结论。 四、收费标准 本行政审批事项不收费。 五、办理政策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文); (二)劳动部《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3]120号); (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 (四)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薪[1999]114号); (五)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2002]136号); (六)劳动保障部有关各行业工种目录; (七)《关于进一步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劳社养[2003]1号)。
     (八)《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 六、办理程序 在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前3个月,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在职职工 1.职工向单位提出申请,填写《职工提前退休(职)审批表》(一式三份); 2.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在《职工提前退休(职)审批表》上加具意见并盖章; 3.市属单位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的审核机构(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审核。
    区及区属单位在职人员、外资、私营企业、民营、民办非企业的在职人员、个体工商户的雇主、雇员等在户籍所在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区劳动保障行政受理、初审并加具意见后,报市审核机构审核。
   4.市审核机构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并在3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对资料不全的,审核机构发出补充资料通知书,由单位或职工补充有关原始资料。  单位或职工补充资料后,审核机构在3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
   5.经批准同意提前退休后,单位(包括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到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人员减员手续、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 (二)失业人员: 1.失业人员向户口所在区劳动保障行政提出申请,提交《失业证》及《劳动手册》,填写《职工提前退休(职)审批表》(一式三份)。
     2.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初审,审核同意后报送市审核机构。市审核机构在3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 3.对资料不全的,审核机构发出补充资料通知书,由失业人员或原企业补充有关原始资料。
  补充资料后,审核机构在3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 4.经批准同意提前退休后,由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到失业人员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   。

2010-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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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企业要严格按照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有关政策申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对于符合特殊工种退休条件的职工,要认真查阅职工人事档案及各种原始资料、原始凭证,并对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工种性质,工作年限进行认真核对,以职工人事档案及各种原始资料为依据,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申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为了避免假档案、假证明,对于在原始档案中添加材料,重新补填各种旁证的,一经发现一律停止办理审批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并追究有关人员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二、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各局(总公司)对于企业申报的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职工的人事档案及各种原始资料等材料,要严格按照相关的政策规定进行认真审核,对于企业申报不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的职工,应不予受理。
       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到职工的切身利益,关系社会的稳定。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以“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指导工作,牢固树立执政为民的思想,廉洁自律,保证权利干净运行,做到勤政、廉政,要善解民意,善待百姓,当好人民的公仆。
     四、在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核审批过程中,若遇有工作中不执行政策,故意刁难,弄虚作假的,可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反映。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责令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局(总公司)及企业限期改正,对情节严重的,将暂时取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报及审核资格,并对直接责任人追究相应责任。
     五、加强政务公开。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劳动保障系统政务公开工作的标准》和我局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推动劳动保障系统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津劳办[2002]352号)的精神,公开办事程序,方便企业办事,接受社会监督,将特殊工种审批项目、审批程序等有关内容以多种形式向企业和社会公开。
    加强社会监督、企业监督及职工的知情权。   六、建立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的公示制度。从今年8月1日起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企业,要在企业内明显位置对申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职工张榜公示,公示时间在1周以上,公示内容要说明从事提前退休工种的名称;累计工作时间及其他相关事项。
    区、县劳动保障局要公布举报监督电话,对公示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由所在单位劳资人事、纪检、工会联合出具公示报告,企业法人签字并盖单位行政章,报区、县劳动保障局。
  区、县劳动保障局根据公示报告,检查企业公示的真实性后,然后再予审核、审批。   七、从今年8月1日起,凡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企业,要提供全年全部到达退休年龄人员的花名册。     八、开展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动态管理试点工作。
  今年年底前拟在部分区、县进行动态管理试点,建立特殊工种人员数据库,2004年在全市逐步推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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