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股我公司最近与另外一家公司签订了股权
怎么说呢!
其实我想知道你所说的公司已办理变更登记是是不是已在工商管理局办理企业法人代表登记和章程修改备案!
对方提的要求看你怎么理解按公司法的精神:公司法现在更强调的是资合优先,人和保障!
在注册资本出资上强调的是以登记为主,而在注册资金和实收资本采取的是最低限制要求过最低线即可。 请注意实收资本与注册资本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在其他方面公司法的要求是只要不与法律行政法规想冲突以协商为主,通俗的说法是:只要不违法章程说了算!
在对公司的剩余权益的分配上,也就是你说的分红干股,他出不出资与分不分红是两个概念:如果你只办了个法人代表登记而没有备案修改章程,做股份转让登记备案就难说了,除非有其他...全部
怎么说呢!
其实我想知道你所说的公司已办理变更登记是是不是已在工商管理局办理企业法人代表登记和章程修改备案!
对方提的要求看你怎么理解按公司法的精神:公司法现在更强调的是资合优先,人和保障!
在注册资本出资上强调的是以登记为主,而在注册资金和实收资本采取的是最低限制要求过最低线即可。
请注意实收资本与注册资本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在其他方面公司法的要求是只要不与法律行政法规想冲突以协商为主,通俗的说法是:只要不违法章程说了算!
在对公司的剩余权益的分配上,也就是你说的分红干股,他出不出资与分不分红是两个概念:如果你只办了个法人代表登记而没有备案修改章程,做股份转让登记备案就难说了,除非有其他协议,但法律效力都低于章程和登记的公示公信效力!
如果你们协议中同意在一定期限内给予他分红他是有权的,但这种权利已不是公司法归定的股东权利,而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如果在公司章程中将他列为公司股东不管他出没出资,他都有最低的一个法律权利就是按你章程登记的股份的比率获得利润分配和承担起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
从理论上说是要求资本保全,是指公司注册成立要求实收资本制,并不等于否认股东权力与股份的决定平等也就是你说的干股可能是有效。
一楼的回答是混淆了实收资本与公司章程的效力!
除非公司是一个股份有限公司否则你说的情况不外是我说的那样!
你提的问题是针对一个项目的还有种情况是因为你公司是收购如果股权转让协议中有约定可能对方的要求是合法的。
如果对方的要求你公司未与之达成一致对方就无合理的法律依据!
还有就是公司转让与项目转让与否不一定是同步的如果双方协议股份转让完成后有分享赢利的条款或者是协议中答应对方合作等等之类!
只要无协议和章程之内的法律文书规定,注册登记备案时已将股份登记修改就可以不用担忧。
还有个问题是你公司办理股份转让不一定是办理了注册登记变更反之亦然
这些问题你只有亲自办过或者公司有专门的部门办理才是最有保障。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