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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的经济补偿

劳动法的经济补偿到底是补偿年限分段计算还是补偿基数分段计算如果是补偿基数分段应如何计算 情举例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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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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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经济补偿标准适用的是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而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则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也就是说计算经济补偿时,2008年1月1日前部分,按照每工作一年发给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即使只工作了一天也按一年计算);而2008年后则分时间段计算,即“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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