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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致残

我单位某工人因公伤残,右手食指,中指,无名指缺失,其余手指完好,请问能评几级残?按规定该赔偿多少?该职工的治疗费用目前我单位已花费两万,这两万是否在赔偿金中抵扣?现已出院,医嘱休假6个月?请律师专家给出个意见好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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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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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级,请以实际鉴定为准。治疗费不能在赔偿(指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中扣除。 如手指缺失,医嘱休假6个月,是合理的。 伤害部位 工伤医疗期 拇指骨折 3月 其他手指骨折 3月 其他手指的指神经损伤 6月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 16180-2006 ): 七级 18)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19)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功能丧失; 工伤保险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75号 第二十九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一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 。。。。。。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支付标准按照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其中七级为12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支付标准按照工伤职工本人月工资计算,不得低于所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其中七级为20个月。
  。。 第十九条 五级至十级伤残的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距退休年龄不满5年,属于提前4年、3年、2年、1年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相应减发1个月、2个月、3个月、4个月。
     关于贯彻实施《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丹政发〔2006〕10号 七、工伤职工的工伤医疗待遇,由所在单位仍按照原资金支付渠道解决。用人单位必须加强管理,切实保证工伤职工的工伤医疗待遇,不得侵犯工伤职工合法的工伤医疗权益。
   。

2010-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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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如是属于工伤,应该先进行工伤认定,然后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以此结果享受工伤待遇。至于工伤待遇的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当地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2、本案中,如你所述,大概可以构成7级伤残。
  除医疗费、正常的工资福利待遇外,根据是否解除劳动合同,享受相应待遇: (1)如果解除劳动关系: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如果保留劳动关系: 单位应安排适当工作。 。

2009-12-29

51 0
心态决定一切!!!! 能力决定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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