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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2009年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宁夏2009年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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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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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川市、石嘴山市的城市区为一类区,由每人每月380元增至450元;其他川区市县(区)为二类区,由每人每月350元增至420元;山区市县(区)及红寺堡开发区为三类区,由每人每月320元增至380元。
  这是我区第五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我区最低工资标准由全国倒数第5位上升到第18位,排在西北地区第3位。   最低工资是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所在单位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1995年2月,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我区区情,首次发布了最低工资标准,并经过1997年、1999年、2001年、2004年的四次调整。此次调整后,我区最低小时标准工资为:一类区2。  7元;二类区2。
  5元;三类区2。3元。非全日制工作最低小时标准工资为:一类区5。2元;二类区5元;三类区4。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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