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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息货款和高利贷有区别吗

朋友去年做工程因缺资金,与钢材供应商写了供货合同;其中付款方式为;如乙方拖欠货款,甲方每天加收每吨五元,做为甲方的利润计算.这种高利息货款法院会支持吗?会支持多少的利息?和高利贷有区别吗? 谢谢详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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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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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界定是否属于高利贷的依据是《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第二条:“严格规范民间借贷行为。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的原则。
  民间个人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属于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货币资金,禁止吸收他人资金转手放款。  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
  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 即高利贷是指民间借贷中,吸收他人资金转手放贷,且利息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以上的行为。   而你这里说的不是民间借贷,更不存在转贷,所以,这不能构成高利贷。
   你们这合同中规定的应该是属于合同法中规定的合同违约金。但违约金如果明显过高有失公平的,也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适当降低至合理的标准。 。

2009-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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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楼上观点,应当属违约金; 2、但可做个计算,违约金相当于日千分之1.39。可以起诉法院要求降低,但这属于法院的自由裁量,也有判决按同期贷款利率计;也曾碰到要求法院酌情降低,结果从日千分之3只降到千分之2.8的。 供参考!~

2009-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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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朋友去年做工程因缺资金,与钢材供应商写了供货合同;其中付款方式为;如乙方拖欠货款,甲方每天加收每吨五元,做为甲方的利润计算。这种高利息货款法院会支持吗? 法院会支持 会支持多少的利息? 法院会全部支持。
   和高利贷有区别吗? 这实际上是迟延履行贷款的违约金,并不是什么高利贷,高利贷是违反国家金融法规的行为。  而本案是一个民事合同关系,属于私法范畴,而私法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法律不强制加以干涉。
  当然,如果当事人对违约金与实际损失有争议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之规定,如果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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