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认定书
于2008年7月3日3时,在338省道和238省道路口处。一。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的基本情况:(1)。张路明,男,31岁,住址:江苏宿迁市准驾车型"B2D"交通方式:事发时驾驶注册登记为所有人孙家喜,地址为江苏宿迁市的苏NB2981#重型厢式货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何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交强险,(2。
)高建新,男,37岁,住址:河南省项城市,驾驶证有,准驾车型:"G",交通方式:事发时驾驶注册为所有人卞力峰,地址为安微省颖上县车号为:皖NJ10/50690#变型拖拉机,该车无交强险。2。道路和交通环境的基本情况:该事故现场位于338省道。238省路口处,该路口为T形路口,东西走向为238省道,与南北走向的338省道相连接,路口有交通信号标志,无路灯照明,沥青路面,视线一般。
二。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
事故时间,高建新持证驾驶载物超过机动车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的皖NJ10/50690#变型拖拉机沿338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238省道路口时,与前方同方向的张路明持证驾驶的载物超过机动车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的苏NB2981#重型厢式货车相撞,致高建新受伤,车辆损坏,造成事故。
三。交通事故证据及形成原因分析:
经调查,综合分析:高建新驾驶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其行为违反了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张路明驾驶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违反了第四十八条之规定。
以上事实由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笔录,询问等证据证实:高建新的违法过错行为是该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张路明虽有违法行为但与该事故的发生无因果关系。
四。当事人的过错及应承担的交通事故责任:
根据 第九十一条及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确认:高建新的违法过错行为直接导致了该事故的发生,应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张路明虽有违法行为,但与该事故的发生无因果关系,不负该事故的责任。
常州市公安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经过抢救高建新在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花费十多万元,法医鉴定造成三级伤残。
驾驶员张路明无法联系,货车主人孙家喜无法联系,交警队要我们到法院起诉其二人和保险公司
法院让我们写____事诉状
请求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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