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离婚案件,民诉法第62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出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司法实践中,绝不多数法官不会使用缺席审理离婚案件,因为这与离婚案件的性质有关, 离婚案件的显著特点是当事人对婚姻意愿的表达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具有人身不可替代性。
确有必要缺席审判的,应考察缺席审判相关条件:
1、审查当事人是否经合法传唤,法律文书送达是否规范。送达不规范,则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如缺席审判,当事人可以据举证权及辩论权被剥夺而要求法院重新开庭或上级法院撤销判决。
因此在无法确认缺席当事人经合法送达的情况下,不能缺席审判。
2、审查缺席方当事人缺席有无正当理由。最常见的是有证据表明当事人恶意缺席的,再就是当事人直接以口头或书面方式表示不到庭的,还有当事人不听劝说,非要退庭的等等。
缺席方基于正当理由,法官亦不能进行缺席审判。
3、应由到庭当事人的自愿选择。这是尊重当事人私法自治权的表现。 当事人选择缺席审判,意味着到庭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即单方承担说明法官,并为说服法官提供证据的义务。
如果当事人在基于举证困难,不请求法官缺席审判,愿意在诉讼中付出更多精力和时间。此二种情况,对到庭当事人是二难选择,当事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及自身需要作出抉择,充分发挥当事人诉讼积极性,消除当事人对法官的过分依赖。
在处理结果上,当事人有相当预测性,当事人也不会不满法官的判决。唯有当事人选择缺席审判才能进行制席判决,这是离婚案件缺席判决之要件。
就您描述的情况,她住院虽然是故意规避开庭,但也不能不承认形式上的"理由正当",所以法院应该不会选择缺席审理,最好建议法官亲自到医院开庭,至少要亲自去会见她并送达开庭传票,做好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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