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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案例题!!!!!急!!!!高分!!

  (一)某有限责任公司拟任命有经营头脑的W担任公司的董事,但股东甲提出反对意见,因为W目前在文化局担任副处长,是国家的公务员;股东乙认为W才华出众,极富经营头脑,还有半年就退休了,现在工作不是很忙,完全可以胜任董事的职务。另外,该有限责任公司董事Z在担任该公司董事期间,还与高中同学合伙成立了合伙企业经营与该有限责任公司相同的产品,获得个人收益10万元。
  股东甲一直对公司的经营管理业绩不太满意,想抽回出资或者悄悄将自己持有的出资份额转让给一直想投资实业的G。问题:1.W是否可以担任公司的董事?2.Z董事是否可以成立合伙企业与该有限责任公司竞争?3.Z董事的10万元收益如何处理?4.股东甲是否可以实现自己的想法?(二)2000年5月,甲为筹集做生意的款项,向其好友丙借款30万元,但因没有预想中的收益,甲一直迟迟未归还丙的借款。
  丙多次要求甲还钱却没有结果,遂于2002年3月起诉至法院。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借款关系有效,甲应归还对丙的借款,但甲一直没有履行,丙只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发现甲已没有多少可供执行的财产,但是甲却在此之前与同学乙各自出资30万元设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甲还是该公司的董事。
  该公司成立后,经营状况并不是很好,目前可能够用于清偿债务的财产也就在30万元左右。问:1.丙认为甲之所以投资30万元与乙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目的就是借公司有限责任制度来逃避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因此要求揭开公司面纱,让甲抽回其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用来偿还欠其的债务。
  丙的要求是否能够得到支持?2.丙的债权如何实现?(三)甲、乙、丙三人共同投资设立了红黄兰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规定:如果股东认为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不令其满意,可以抽回其出资或将其出资转让给股东以外的其他人。公司成立后,经营业绩一直不理想,因此乙在没有通知甲、丙的情况下准备将出资份额转让给丁,甲认为不能转让,但乙坚持认为其转让出资份额给第三人是公司章程赋予股东的权利。
  鉴于甲提出异议,乙为了避免大家关系紧张,又提出抽回出资的要求,丙认为这一要求是受公司章程保护的,应予支持。甲认为公司章程规定的内容不好,使公司的经营很被动,马上修改了公司章程。问:1.甲认为乙未通知其他股东便转让出资份额给第三人的行为是无效的看法是否正确?2.丙认为乙抽回出资的行为受公司章程的保护的看法是否正确?3.甲迅速修改公司章程的行为是否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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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3-11

98 0
W不能单人该公司董事,因为其身为公务员,不宜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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