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说这一份自书遗嘱(即立遗嘱人自己书写的遗嘱)是不需要有见证人(即你说的“第三人”)的。只要确实是他的亲笔,就是有效的。
但是根据《
保险法》第六十一条:“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和 第六十三条:“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 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
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的规定,你父亲作要想指定或变更受益人,应当经保险人(保险公司)的同意并且要由保险人(保险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
她为仅凭一纸“遗嘱”,没有保险公司的同意和批注,显然是因为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的。
在这种没有指定的受益人的情况下,就是你向保险公司问到的“收(受)益人是法定收(受)益人”了。
即《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的情形了。 即按法定继承。
那么,你父亲的法定继承人应该他的配偶、子女和父母,这就是说,如果他们是履行了结婚登记的话,这女人是有继承权的,你是有继承权的,如果你还有兄弟姐妹和爷爷奶奶,他们也是有继承权的,有继承权的人共同继承,平均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