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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地区的拆迁补偿

我家面临拆迁,请问我家的部分房屋被作为了经营用房屋,这部分经营用房屋的补偿金和其他的居住性的房屋的补偿办法是一样的吗?另外,政府拆迁的话,我们是农业户口以后没有了房屋,土地,政府会怎么给予补偿,有没有相关的法律可以参考.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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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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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调整北京市房屋拆迁补偿办法的有关规定 2000年06月16日 09:22 精品购物指南   关于调整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办法的批复京政函200060号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你局《关于报送调整本市房屋拆迁补偿办法的请示》(京国土房屋拆字2000第323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   原则同意《关于调整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办法的有关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请你局发布执行,认真组织实施,并注意及时研究和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总结经验。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配合,确保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2000年5月22日   根据近期城市房屋拆迁情况,现就调整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办法作如下规定:   一、将拆迁人对被拆除非成套住宅房屋使用人的补偿计算公式调整为:   补偿款拆迁补偿价格×原建筑面积+经济适用住房均价×拆迁补贴面积   其中,拆迁补贴面积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拆迁补贴面积原建筑面积×拆迁补偿系数   拆迁补偿价格由各区县政府参照被拆除房屋所在地区届时普通住宅商品房价确定,并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批准后执行。
    经市政府批准,纳入本市计划的道路交通、供水、供气、供热、环境保护、污水管道和处理城市河湖、电力、邮政、电信等城市市政建设工程的房屋拆迁,拆迁补偿价格由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项目范围内届时普通住宅商品房平均水平确定;   城区和近郊区的经济适用住房均价,由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市场供应价格确定;远郊区、县的经济适用住房均价,由区、县政府根据本地经济适用住房的市场供应价格确定。
       拆迁补偿系数一般为0。7,本市近郊区和远郊、县的房屋拆迁,当地区、县政府可以根据拆迁项目实际情况降低拆迁补偿系数;按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经认定的特困户的房屋拆迁,当地区、县政府可以决定增加拆迁补偿系数0。
  1至0。2。   根据前款规定计算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拆迁补贴面积仍不足15平方米的,并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按照15平方米计算拆迁补贴面积:   在拆迁范围外别无正式住房;在拆迁范围内有本市常住户口并且长期居住人口在2人以上(含2人);   不属于拆迁公告发布之日以前三年以内通过办理房屋租赁分户、析产、交换、赠与等手续新增的户;   不属于原农民宅基地上房屋。
       二、拆除原划拨土地上的成套住宅房屋,对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补偿款中不含土地出让金。具体标准参照已购公有住房上市有关规定执行。   三、拆迁人以回迁房及其在1992年6月以前取得的划拨土地上自行开发建设或者作为出地方与有关单位联建、合建项目中分成的房屋补偿被拆迁人的,补偿房屋参照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管理。
       四、拆迁人提供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在依法补办建设立项、规划、用地等手续后,方可用于拆迁补偿。   五、拆除住宅楼房,其厨房、卫生间齐全的,一律按照成套住宅房屋给予补偿。
  拆除有厨房而卫生间公用或者有卫生间而厨房公用的住宅楼房,对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加上其分摊的公用卫生间或者公用厨房的建筑面积后,按照成套住宅房屋给予补偿。     拆除成套住宅房屋,其厨房、卫生间等由两户以上合用的,对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按照成套住宅房屋给予补偿,其原建筑面积按照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单独使用的房间的建筑面积加上其分摊的该套房屋合用的附属建筑面积后计算。
     六、本规定自6月1日起实施。此前本市有关拆迁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本规定实施前已由区、县房地局公告的房屋拆迁,不适用本规定。绿化隔离地区建设和市区危旧房改造的房屋拆迁不适用于本规定。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00年5月17日   政策解读   1、《关于调整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办法的有关规定》只是对原有政策的调整,实施于1998年12月的《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未经调整的条款依然生效。
       2、此次调整重点在拆迁补偿的计算公式上,原规定对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根据原建筑面积增加25平方米附属面积后按照当地拆迁补偿价格给予补偿,但25平方米补贴标准偏高,增加了拆迁成本,一些房多的被拆迁人认为有失公平,并且,引发了一些居民为追求更多补偿款,办理公房租赁分户或私房析产等手续,扰乱了正常的房屋管理秩序,也不同程度地增加了城市建设拆迁成本。
    因此,调整后的办法,将补偿款和房屋原建筑面积、经济适用住房均价结合起来。   3、拆迁补偿系数可上下浮动。0。7的系数只是大概标准,近郊区和远郊、县的房屋拆迁,当地区、县政府可以根据拆迁项目实际情况降低拆迁补偿系数;按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经认定的特困户的房屋拆迁,当地区、县政府可以决定增加拆迁补偿系数0。
    1至0。2。 ------------------- 北京拟调整拆迁补偿标准 最低能补到13-14万元   2005年05月17日07:49   新京报  评论(0)   市建委答复人大代表建议称,特殊困难家庭补偿低限有望提高   北京市房屋拆迁补偿政策今年内可能进行调整,目前调整的初步方案已经制定。
       今年初北京市人代会上,有代表提出,在房价不断攀升的现状下,部分本来住房面积小的城市居民,用拆迁补偿款难以买到住房。近日,市建委对该建议作出答复称,今年计划对北京市拆迁评估办法和特殊困难家庭的补偿低限等做出调整。
     据了解,目前各项调整的初步方案已经制定完成,待征求有关部门意见、进一步论证后,调整方案将尽快上报市政府。     北京市建委相关负责人介绍,考虑到大多数被拆迁居民原住房面积小、购房经济压力大的现状,对被拆迁房屋的补偿水平比同类房屋的市场价格要高。
  而对于原住房面积小的住户,北京市还规定了拆迁补偿低限。根据北京市政府批复的《关于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助费有关规定》,对于城区被拆迁户,其补偿低限按照经济适用住房均价和户均30平方米(合10。  5万元)确定;加上相关补助费、奖励费,最低能补到13万到14万元。
   建委拆迁处负责人表示,新版方案尚未最后确定,目前仍按照北京市相关规定以及补偿低限的政策制定拆迁补偿价格。(记者赖颢宁谢炜) (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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