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长也是劳动者,只要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就应该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就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由第十条的规定,需要承担《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
法律责任,时间从建立劳动关系的第二个月开始计算。
“只口头说明用工时间,但有证明人”应该可以证明你爸爸与企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其他可以证明你爸爸与企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可以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的规定。
你爸爸有权要求企业支付二倍的工资及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经济补偿(1个月工资)。否则可以通过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的方式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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