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
根据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 则》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 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1)采取 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 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 凭据的当天;(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 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3)采取赊销和分 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 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 当天;(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 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 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 定...全部
根据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 则》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 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1)采取 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 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 凭据的当天;(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 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3)采取赊销和分 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 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 当天;(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 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 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 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5)委托其他纳 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 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
未 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6)销售应税劳务,为 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 售款的凭据的当天;(7)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 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