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长大成人后,没有替父母还债的义务,当然子女长大成人后自愿替父母还债的,法律不予干涉。
根据债的一般原理也可以得出相同的结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4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的关系仅发生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不管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都必须是确定的、具体的,而且只有债的一方当事人能够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请求和提起诉讼,第三人非依法律的规定,不享有债权,亦不需承担债务与责任。
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请求为特定行为或不为特定行为,债务人有义务为特定行为或不为特定行为。 由于债权主要是请求权,因此不可能像物权那样产生优先权、追及权等效力。对于债权人来说,债权并非一种现实的利益,而是一种期待利益,在债务人未履行以前,债权人的利益不能实现,而债权利益的实现有赖于债务人履行应尽的义务。
在债务人履行了债务、实际交付财产以后,债的关系消灭,债权转化为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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