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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1990年以前职工辞职下海问题咨询

  我原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国营企业)的正式职工,那是已有15年的工龄,但是为了解决家属户口农转非,即支援乡镇企业,回寿光落户,当时提出走领导不同意,经过再三请求,领导说要走也行,但在两年内必须按时完成两项任务:一是今年(1987年)完成A454粗纱机的设计制作任务,并形成批量生产的规模,该产品填补省内空白。
  二是明年(1988年)底,完成FA4516高速粗纱机的设计任务,该产品填补国内空白。 我于88年底全部完成了工厂领导交给的任务,这时领导同意我走,当时没有办理任何手续,光通知我回厂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说其他手续以后再办,离厂后我回到寿光,以后又多次回原单位催办手续,但一直没有结果。
  希望专家能够帮助分析一下我的情况,希望能够得到尽快答复,祝工作顺利!。

全部回答

2009-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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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这个“走”字用得太笼统了,按当时政策说,可以是停薪留职,也可以是退职。但停薪留职应该是与单位有《停薪留职协议书》为证,如果没有《停薪留职协议书》,那就只能是退职了。 如果是退职,单位应该给你办理辞职手续。
  在当时对多长时间内办手续没有明确规定,但按现行的劳动法说是辞职后半个月内。    如果单位到时不办你可以向劳动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但你这事时间太长了。
  
  可能会有时效问题——《劳动法》规定的时效是六十天内、《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是一年,《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诉讼时效是二年,你这事,怎么说都是有个“过期问题”。但如果单位不提出时效问题也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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