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这个司法解释从今年5月1日起实施!从这一条看,与以前的法律规定相比,学校要承担的责任是加重了。
以前只是补偿,现在是补充赔偿了!而且,对提问中的此类问题,也是基于保护未成年人的精神,学校应承担的是完全赔偿责任!
为什么这么说?
此案是属于找不到侵权人的案件!而学校在此次事件中,是有责任的!因为:1、事故在学校管理期间;2、老师在
体育课期间未在场!这是失职!
因此,劝提问者不要担心!但得说明,要注意保护自己的权利!一个重要的抗辩理由就是:学校不能确定同事的儿子是侵害人!因为没充分的证据证明,不能证明是同事的儿子实施的行为!
不过,象这样的事情,学校应该都买了保险吧?!
呵呵,我自己就曾经真实地碰到这样的事情!当时是保险公司出的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