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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可以这样做吗?

  河南周口法律援助中心代表律师某女于2005年5月 12日受雇于某公司,做为该公司的法律顾问,并于次月受该公司的全权委托处理该公司的一切法律事物,并收取了12000元人民币 可就是这个自称是律师的人在该公司与4家公司发生经济纠纷是,她却收取了他们几家公司的钱与原有限公司打起了官司,做了对方的代理律师。
  吃了被告吃原告。她这样做让原公司大量秘密外泻。这样 的人还可以称为法律工作者吗? 具后还调查才知道这个人并没有律师资格,只是一个法律工作者,对外可都说自己是律师来骗取大家的钱。问一下律师可以这样做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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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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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个所谓的“律师”,其所作所为是严重违法的,表现为: 1、法律援助中心某女于2005年5月12日受雇于某公司,做为该公司的法律顾问,并收取了12000元人民币。
   --作为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人员,不能从事赢利性经营活动。所以,其的行为是违法的。 法律依据:《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六条 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三)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 2、在该公司与4家公司发生经济纠纷时,她却收取了他们几家公司的钱与原有限公司打起了官司,做了对方的代理律师。
     --该人身为公司的法律顾问,去代理与其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这就更离谱了。 法律依据:《律师法》第三十九条 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3、这个人并没有律师资格,只是一个法律工作者,对外可都说自己是律师。   --这更是我国法律所明令禁止的,请你速去当地的司法局投诉,要求依法查处。 法律依据:《律师法》第五十五条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友情提示:在投诉前,请你核实好相关事实,防止错告。如:是法律服务所的人员还是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人员;代理当事人起诉公司时,是否还担任公司的法律顾问;还有,该人以律师名义办案有无证据。
   如果该人的行为确如你所言且证据在手,我坚决支持你依法投诉,以清除这害群之马。  相信,投诉一定可以成功。

2008-11-23

87 0
律师不可能这样做的。你们可以到当地司法局投诉,司法局可以处罚她。 今后你们也要注意了,先看看别人的“律师证”再聘任。

2008-11-19

84 0
律师有这种行为视为违纪行为。法律工作者,约束他们的规章不太多。也可以向主管司法局反映。顾问单位也可以依据合同起诉这个假冒律师。1、欺诈,2、违约。

2008-11-18

72 0
当然不可以了,这样是有违职业道德的,更何况他还不是律师,没有资格证啊

2008-11-17

100 0
    如果是一名律师,作为法律服务者,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履行职责,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利益是律师的主要任务。这种工作属性要求律师首先应当忠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七十六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7年10月28日 第二十九条 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按照约定为委托人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草拟、审查法律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办理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律师担任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的,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九条 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2、不得为利益冲突的双方提供法律服务,避免利益从图的义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律师法》以及本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一)同时在律师事务所和其他法律服务机构执业的;   (二)在同一案件中,同时为委托人及与委托人有利益冲突的第三人代理、辩护的;   (三)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利害关系的案件中,分别为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代理、辩护的;   (四)担任法律顾问期间,为法律顾问单位的对方当事人或者有其他利益冲突的当事人代理、辩护的;   (五)为争揽业务,向委托人作虚假承诺的;   (六)利用媒体、广告或者其他方式进行不真实或者不适当的宣传的;   (七)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诋毁其他律师、律师事务所声誉的; (八)利用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者其他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组织的关系,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九)接受委托后,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   (十)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向委托人提供约定的法律服务的;   (十一)超越委托权限,从事与委托代理的法律事务无关的活动的;   (十二)接受委托后,故意损害委托人的利益,或者与对方当事人、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利益的;   (十三)为阻挠委托人解除委托关系,威胁、恐吓委托人,或者无正当理由扣留委托人提供的材料的;   (十四)违反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或者收费合同约定,向委托人索要规定或者约定之外的费用或者财物的;   (十五)执业期间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法律服务的;   (十六)承办案件期间,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场所,会见承办案件的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或者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违反规定单方面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或者其他有关工作人员的;   (十七)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在离任后两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或者担任其任职期间承办案件的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   (十八)违反规定携带非律师人员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在押罪犯,或者在会见中违反有关管理规定的;   (十九)向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提供虚假材料、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十)在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间继续执业,或者在律师事务所被停业整顿期间、注销后继续以原所名义执业的;   (二十一)有其他违法或者有悖律师职业道德、公民道德规范的行为,严重损害律师职。
     3、如果不是律师冒充律师从事法律服务的,根据《律师法》 第十三条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第五十五条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2008-11-17

99 0
    由于你在这个提问中涉及了“指名道姓”,而我这里又无法核实,为防止侵权,不敢多说。给你相关的法律规定,你自己对照一下,就知道应当怎么办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相关规定: 第四十四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 (二)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代理的; (三)以诋毁其他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四)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的; (五)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 (六)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七)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财物,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或者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的; (八)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或者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请客送礼的; (九)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 (十)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 (十一)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六条 冒充律师从事法律服务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免除或者限制因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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