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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加入《伯尔尼公约》时是否忽视了某些程序性的问题?

郑成思先生指出“由于我国在加入《伯尔尼公约》时,并没有按照规定专门提出享受发展中国家待遇的要求,所以我们现在反倒不能援引《伯尔尼公约》对发展中国家照顾的强制许可条款。”那么我国又是违反了哪些程序性的要求而使得我国无法援引《伯尔尼公约》对发展中国家照顾的强制许可条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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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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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不是违反了程序,如果有违反程序问题,会申请失败的。 这只是遗漏了具体的请求,即遗漏了“享受发展中国家待遇的”请求。 但这也许只是局外人的观点。因为国家在提出具体请求时是要经过反复的策划和研讨的,这类明显的“遗漏”一般是不会出现的。
  
   我倒是觉得应该故意的“遗漏”,即应该是为了能够顺利通过申请而作出的主动的回避或让步。因为我国是否属于“发展中国家”在国际上是有争议的,从“顾全大局”的角度看,为回避具体争议作出适当的让步应该是正确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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