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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条款未说明 保险公司能拒赔吗?

  某单位职工覃某、贺某夫妇听从熟人舒某(当时任某人寿保险公司综合科科长)的推荐,带着原告的父亲老覃来到人寿保险公司办理终身保险投保手续。舒某安排办公室业务员邓某为原告办理投保手续。邓带着原告的父亲老覃到人民医院对老覃进行体检,经体检合格。后来和人寿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 人寿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或业务经办人员均没有将终身保险合同条款及投保单的内容,特别是保险合同第五条责任免除的内容向投保人进行说明或告知。
  两年后,老覃脑溢血发作抢救无效死亡。人寿保险公司查明被投保人覃旭光投保前患有帕金森病、脑萎缩、老年性痴呆症等不能投保该保险的疾病,拒绝理赔。覃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给予理赔,法院会支持他的请求吗? 。

全部回答

2008-11-03

0 0

    1、我国保险法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人寿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不仅是合同义务,也是其法定义务。人寿保险公司履行这一义务,是原告(投保人)履行告知义务的前提条件。
   2、本案中,人寿保险公司没有将合同条款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的内容向老覃说明。    依照《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第五条即责任免除条款对原告不产生效力。因此,覃某请求人寿保险公司支付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合法。 。

2008-11-05

45 0

这个问题的关键是:有什么证据证明当时:"人寿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或业务经办人员均没有将终身保险合同条款及投保单的内容,特别是保险合同第五条责任免除的内容向投保人进行说明或告知".如果没有当事人(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或业务经办人员)的证明,我看法院很难支持.

2008-11-03

39 0

    人寿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或业务经办人员均没有将终身保险合同条款及投保单的内容,特别是保险合同第五条责任免除的内容向投保人进行说明或告知。两年后,老覃脑溢血发作抢救无效死亡。
  人寿保险公司查明被投保人覃旭光投保前患有帕金森病、脑萎缩、老年性痴呆症等不能投保该保险的疾病,拒绝理赔。  覃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给予理赔,法院会支持他的请求吗? ----------------------------------------------- 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如果没有就免责条款进行明确说明,该条款不发生效力。
  覃某的请求有得到支持的可能。  请看保险的规定: 第十八条 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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