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年司法解释: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我再解释一次,希望你能明白,我真的尽力了。如果你在广州的话,我可能可以给你解释的更清楚一点。
请你留意每一个字。
"我重复一遍,郭女士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
开发商交付合格房屋。 2、承担延期交付的违约责任(从2006你10月起)。请诸位高手针对郭女士的诉讼请求发表意见。
"
解答如下:
1、是否支持判令开发商交付合格房屋?法院需考虑首要问题是开发商能否能按合同交付合格房屋?
1)假设按郭女士讲,经过修复后买卖的商品房仍然不能达到交付的要求,再修缮也无法达到交付要求的,法院无法判令支持请求。
2)假设该房屋能够修缮好的,法院当然判令交付。
3)是否能修复?要看双方提供的证据,是否符合交付条件?也要看证据决定。
2、与第一个请求其实不存在必然的联系。如果经查证,开发商存在违约延期交付的情况,按照03年司法解释第17条处理,赔付按租金标准计算的逾期交付违约金。
如果不存在违约的,不支持。
3、至于法院是否支持上述请求要视乎证据是否充分。
题主注意上面的解释啊。第十七条“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
我晕,你自己看看。 第一个请求是交付房屋,不是认定开发商延期交付。第二个请求时支付延期违约金。这两个请求是可以分开的,并不是第一个是第二个的前提或铺垫。即使开发商不能交付,郭女士仍然可以主张延期交付的违约责任。
不能交付是一种违约,延期交付是另一种违约。一个是合同是否履行的违约,一个是是否按时履行的违约。
请你找律师问问,最好找个律师代理郭女士的案件。
即使郭女士不提出第一个请求,仍然可以独立提出第二个请求。
这样你明白没有?
你不满意我们也没办法了。这里的人的答案我看了一次,基本都答得差不多了。不过这至少说明大家沟通有点问题。到底你想问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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