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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案例分析(经济法)

  题目:公司法案例分析2000年10月,某市汽车运输公司与该市某饮料场经协商一致,决定由双方出资50万元,共同发起设立某市君山矿泉水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君山公司)。运输公司与饮料厂作为发起人签订了一份发起人协议,协议规定:⑴饮料厂出资投入30万元,运输公司投入20万元;⑵公司设立股东会、董事会,董事会作为公司决策和业务执行机构;⑶出资双方各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⑷公司筹备过程中的具体事宜及公司的登记注册均由饮料厂负责。
  同年11月,运输公司按协议规定将20万元投资款汇入饮料厂账户。之后,运输公司与饮料厂共同制定了君山公司的公司章程,确定了董事会人选,并举行了两次董事会议,制定了生产经营计划。此后,君山公司迟迟没有开展业务活动,运输公司经查问,才知君山公司尚未办理公司注册登记。运输公司向饮料厂催办数次,一直没有办理注册登记。
  2001年4月,运输公司以君山公司没有进行注册并开展业务活动为由,要求饮料厂退还其全部投资款20万元并赔偿损失。饮料厂则认为,双方已签订协议,缴纳出资,制定章程,成立董事会,至今已逾半年,虽然没有办理注册登记手续,但事实上公司已经成立,故运输公司不能抽回出资。如运输公司要求退还投资款,则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
  问:本案应如何处理?。

全部回答

2008-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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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自登记注册之日成立,因此饮料厂的主张不能成立。公司未成立的,双方应按照协议执行,饮料厂未履行约定义务,运输公司有权要求退还投资款,同时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2008-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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