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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受害案件

  房东将自已房子发包一个一个没有建房资质的人建造,在建造过程中,承包人将吊装工程转包给第三人,而第三人的雇员张三在工作中受伤,后因赔偿无法达成,受害人将房主,承包人及吊装承包人告上法院,法院判决已明确且生效,由第一被告吊装承包人赔偿张三60000元,第二被告的房主,第三被告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赔偿责任,在执行中第一被告不肯付赔偿款被拒留了15天仍不付,后来第二、三被告平均支付了赔偿款,现第二、三俩被告分别要求向吊装承包人追偿,问题就是诉讼请求如何写,怎么样要求他来承担责任,理由和法律依据为何?而且第二、三被告是否还应该承担部分责任,因为二者也都存在过错。
  实在是没办法了所以向各位高手请教,希望不吝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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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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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呵呵,谈谈我的观点: 其实,这个案子的责任人是非常明确的,那就是建设工程的吊装承包人,其与张三是雇主和雇员的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人民法院判决明确且已生效--“由第一被告吊装承包人赔偿张三60000元”。 但是,房主和承办人也是有过错的,错在何处?房主错在找了没有资质的承包人,承办人错在转包给了没有资质的人。
  现在雇员遭受了伤害,为了切实保护弱势群体,人民法院依法在吊装承办人承担责任的情况下,确定房主和承办人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连带责任人在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责任人依法追偿。
  同时,我还要告诉你: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其有权全额追偿,而不是部分追偿。理由是,其不是赔偿责任人,而是连带责任人。 【其若起诉追偿,诉讼的理由可以这样陈述:被告吊装承包人与雇员为雇佣法律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故人民法院已经明确判决且判决已经生效--“由第一被告吊装承包人赔偿张三60000元”。 现在,作为发包人的房主(或工程承办人)依法已经承担了连带责任,故依法向责任人追偿。
  。。。】 。

2008-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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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东将自已房子发包一个一个没有建房资质的人建造,在建造过程中,承包人将吊装工程转包给第三人,而第三人的雇员张三在工作中受伤,后因赔偿无法达成,受害人将房主,承包人及吊装承包人告上法院,法院判决已明确且生效,由第一被告吊装承包人赔偿张三60000元,第二被告的房主,第三被告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赔偿责任,在执行中第一被告不肯付赔偿款被拒留了15天仍不付,后来第二、三被告平均支付了赔偿款,现第二、三俩被告分别要求向吊装承包人追偿,问题就是诉讼请求如何写,怎么样要求他来承担责任,理由和法律依据为何?而且第二、三被告是否还应该承担部分责任,因为二者也都存在过错。
    实在是没办法了所以向各位高手请教,希望不吝赐教。 ------------------------------ 1、如果法院这样判决,他们是按照雇佣合同来实施的,因为承包人没有资质。
  如果承包人有资质,应当按照承担合同来进行,那么,房主不承担任何责任。   2、根据合同法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规定,承包人再次将工程转包具有过错,他应当与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看合同法的规定: 第二百七十二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3、如果房主与承包人承担了责任,因为都存在着过错,他们应当协商进行责任分担。当然房主的责任最小,协商不成,他可请求法院判决。
    受害人是弱者,他只能要求他们承担连带责任,至于如何分担,他是不参与的。

2008-09-17

51 0
    从你说的情况看,第一被告(没有建房资质的承包人)是肯定为主要赔偿责任人了。第二被告(房主发包人)有不该把工程发包给没有建房资质的人的错误,与第一被告有连带责任。第三被告与受伤者为雇佣关系,从理论上讲应该是直接责任人。
   但法院的判决既然已经生效,再讨论赔偿责任没多少意义了。  只能按判决执行。那么,在第一被告没有赔偿的情况下,法院可以执行第二、三被告。第二、三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第一被告追偿。
   诉讼请求可以是请求被告承担全部赔偿额的三分之一(这样支持率比较高,省诉讼费),也可以请求全部(支持的可能较小,因为二原告也是有赔偿责任的,且诉讼费用高)。  但放弃了部分有可能争取的权利比较可惜,如果不考虑诉讼费问题就选择请求被告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理由就是根据前案判决,被告有赔偿责任而实际上由二原告替其承担了,他应当赔偿二原告的损失。 法律依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但问题是,既然前案有“执行难”问题,这次还会有的,要有考虑。
  最好能在起诉前申请诉讼保全,查封其相应的财产,以利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2008-09-17

54 0
   首先,判决已经明确,第一被告承担6万元责任;第二、三被告是连带责任,也就是第一被告是最终责任,但原告可以向第二、三被告要求承担赔偿责任,第二、三被告有追偿权; 其次,那么,当第二、三被告可以分别或共同作为原告,以判决和支付情况为依据向法院起诉,要求第一被告支付6万元即可。
   第三、第二、三被告是否承担责任要看原生效判决而定了。 有什么疑问或您有更详细的资料请您登陆 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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