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闲食品流通领域如何经?
近年来,受群众生活水平提高、商品流通国际化、人民币汇率升值、国内食品问题频出等因素的影响,辖区内经营进口预包装食品的港货店、韩国店等经营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日益增多,其销售的预包装进口食品的品种繁多、质量参差不齐,存在销售不合格食品、违法经营食品等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进口预包装食品经营者的经营行为,保障群众的食品消费安全,笔者就如何规范流通领域进口预包装食品的经营进行探讨。
一、进口预包装食品的定义
2012年4月20日正式施行《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将“预包装食品”定义为:“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全部
近年来,受群众生活水平提高、商品流通国际化、人民币汇率升值、国内食品问题频出等因素的影响,辖区内经营进口预包装食品的港货店、韩国店等经营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日益增多,其销售的预包装进口食品的品种繁多、质量参差不齐,存在销售不合格食品、违法经营食品等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进口预包装食品经营者的经营行为,保障群众的食品消费安全,笔者就如何规范流通领域进口预包装食品的经营进行探讨。
一、进口预包装食品的定义
2012年4月20日正式施行《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将“预包装食品”定义为:“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
”预包装食品分为两种,一是生产者直接或通过食品经营者(包括餐饮服务)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二是既提供给消费者,也提供给其他食品生产者的预包装食品。由于流通领域的进口预包装食品主要是以消费者为直接消费对象的,因此笔者探讨的进口预包装食品是指:“国外生产,国内销售的,只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
二、进口预包装食品经营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主体资格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流通环节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
因此,经营进口预包装食品,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并办理《营业执照》。但部分经营者,由于法律意识淡薄、贪图便利、刻意规避监管、经营场所条件限制等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存在无证经营、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超期经营等行为。
(二)食品来源问题
据了解,经营进口预包装食品的经营者,进货渠道主要包括:从进口商(代理商、经销商)购进、从水货客购进、自行从境外购进等三种模式。
1、从进口商购进。此类进货渠道是比较规范的,食品的质量较为可靠,是正常合法的进货渠道,就算出现问题也可以快捷溯源。
但通过这种渠道购进的食品价格较高,通常在大型商场销售,一般的中小型食品经营店较少销售该类食品。
2、购进水货食品。“水货”进口预包装食品主要是通过海外邮寄、代购,或是通过多人多批次小量带货入关的,未经过法定程序进口的食品。
例如深圳罗湖关口就有大批职业水客经香港,将境外购进预包装食品带入我国境内,其规模较大,并已形成产业链。上述“水货”预包装食品通常存在无中文标签、假冒伪劣等问题。一旦发生食品安全问题,消费者将存在维权难的问题。
例如,前段时间明治含铯奶粉、雅培甲虫奶粉全球召回事件,我国消费者购进的水货食品就被挡在门外。
3、自行从境外购进。随着人民币升值、境外游增多、放宽港澳同胞经营范围的等因素的影响,部分进口预包装食品经营者,自行或委托境外游客从境外购进预包装食品,再进行销售。
该经营者通常从境外正规经销店进货,因此食品质量比较可靠,但仍然存在手续不合法、标签不合格等问题。
(三)食品安全问题
1、标签不合格。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参照《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进口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含说明书。
)不合格是进口预包装食品的最常见,也是最突出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第四十二条以及《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进口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不符合上述规定即为不合格。
2、内在质量不合格。群众一般认为进口预包装食品的品种全、质量好,但根据日常的抽检结果可知,不论国产食品还是进口食品,不论是大厂家还是小厂家,其生产的预包装食品都存在不合格的情况。因此,不能盲目相信“进口的一定比国产的质量好”。
3、国产冒充进口。个别进口食品虽然打着国外的品牌,生产地却在国内,主要包括“山寨货”、仿冒货等,其或标签故意全部使用外文标识,或包装仿冒进口知名品牌,或商品名称使用外来音译,或直接是假冒商品等,此类食品主要是以欺骗消费者为主,存在多种违法行为。
(四)制度落实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的规定,食品经营者需要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落实“两项制度”。
但部分进口预包装食品经营者由于思想认识问题,未能认真查验相关资料,严格落实相关制度,导致购进的进口预包装食品质量参差不齐,存在维权难、溯源难等食品安全风险。
(五)其他问题
长期以来,流通领域进口预包装食品缺乏有效的监管,存在大量专营、兼营进口预包装食品的实体店及网店。
直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工商部门才正式肩负起对流通领域进口预包装食品的监管责任。面对普遍而复杂的进口预包装食品经营问题,工商部门在监管中存在检测手段有限、强制措施限制等问题。
三、如何规范进口预包装食品经营
(一)规范经营主体资格
略
(二)规范经营者进货
进货关是保证进口预包装食品质量的重要因素。
依法购进进口预包装食品,直接关系到食品安全制度落实,以及群众食品消费安全。
1、加强标签的审查。食品标签是反映商品内在品质和相关信息的载体,对于引导消费者购买、保护消费者权益、规范市场有着重要作用。
由于标签不需要专业的检测设备,是经营者最容易审查的项目,因此把好进口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审查关,基本能确定食品名称、品质、营养成分、食用方法和产地等相关信息,是保证进口食品安全、卫生的重要手段。
2、落实进货查验制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口的食品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后,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
进口商需要取得《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卫生证书等方可销售。因此经营者需要查验供货商的资料主要是进口商(经销商、代理商)证照及食品合格卫生证书等资料,保存进货票据等凭证,企业需要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如条件允许的,最好使用“信誉通”,优化制度落实。
(三)加大抽检力度
虽然进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涉及海关等部门,但水货、走私货、国外代购等仍然盛行。既然源头,属于不可控因素,工商部门只能立足职能,加强流通领域进口预包装食品的监督检查工作。
为保证经营者的食品质量,抽检是最可靠的途径。建议上级在安排抽检计划的时候,适当将进口预包装食品的抽检力度加大,发现问题,除了处罚相关经营者外,还要将情况向负责进口食品监管的质检部门反映,要求其把好进口关,减少非正规渠道进口的预包装食品数量,共同规范该行业的经营。
(四)查处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
经营进口预包装食品存在商标侵权、质量不合格、虚假表示、走私等问题,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多部工商法律法规的规定。
但由于篇幅限制,笔者只针对,执法人员最容易发现的、最多查处的标签案件执法中所遇到的疑难问题进行探讨。
1、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的特殊标注规定。显然《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三)、(五)、(八)项的规定对进口预包装食品不能完全适用。
而即将实施的《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则对上述规定进行了细化,作出了更合理的要求,具有现实操作性。首先,按照3。8。2条,原有外文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等不需要翻译成中文。其次,4。
1。6。3条规定了进口预包装食品必须标示原产国或原产地区的名称,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可不标示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最后,4。1。10条规定了进口预包装食品可以免于标示产品标准号。
那是否需要标注生产许可证编号呢?笔者认为不需要标注,因为进口食品是国外生产的,生产者不需要取得我国的生产许可证,而且进口食品的安全责任主要由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者负责。
2、强制措施的适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工商机关有权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那么可否查封、扣押存在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进口预包装食品呢?答案是肯定的。因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法机关只要有证据证明当事人涉嫌违法即可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不需要证明当事人确有违法事实。
根据第八十六条“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违法情形中:……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工商机关可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同时,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未规定强制措施的期限,因此查封、扣押期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
3、依法处理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经营标签不合格进口预包装食品,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或者《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其处罚内容一致,都包括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
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以及省局《关于流通环节查处食品标签不合格有关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工商部门可监督经营者对标签不合格食品进行下架处理,督促食品生产者主动召回标签不合格食品,在食品生产者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重新上市销售。
由于进口预包装食品的生产者在国外,因此进口商可否参照上述规定进行操作呢?笔者认为可以。而对于违法进口、购进的食品则应一律予以没收。
(五)强化宣传教育工作
鉴于流通领域进口预包装食品经营问题的产生存在一定的历史因素,因此规范工作不可能一蹴而就,应以宣传教育为主,行政处罚为辅,逐步规范经营者的经营行为。
而宣传的主要内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提高经营者的食品安全意识及守法意识。执法人员在落实抽查工作、台账检查或者食品流通许可现场核查时,可向经营者派发宣传单张,签订承诺书,明确其经营进口预包装食品的职责及违法责任,以便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
另外,利用消协的消费警示,结合“3。15”活动,宣传有关进口预包装食品的相关信息,提高群众的食品安全意识,鼓励消费者、经营者等向工商部门投诉举报违法行为,法发放举报奖金,提高群众的监督热情。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