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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各位律师朋友帮我看看这份遗嘱是否有效

  此份遗嘱是否有效,请帮忙给看一下 继承契约 兹有我们家住宅一所,坐落XX街X号,由王X负责修缮,并继承遗产。但是王军与其妻必须履行对我们老俩养老送终。不得推脱或拉扯其他兄妹。(王军与其妻立有养老三条细则)如不按细则办事,则此据无效,恐后有人争论,立字为证。
   父 王XX 母 王X 说合人:刘X 任XX 代笔人:刘X(说合人刘X与代笔人刘X系一人) 时间:1992。8。17。 地点:XX街XX号 ========================================================================= 奉养老人细则 1。
  父母已七十岁以上,家务事由我们逐渐承担。 2,父母若有疾病,我请愿孝敬,伺候,医治,用药,等事宜。 3,父母终年我们请愿埋葬,待客和一切宾仪费用。 如不按照上述进行,我们不继承产业。 王X 马XX 时间:1992年8月17日 见证人:白XX 史XX 王军为立嘱人亲生儿子,其他子女没有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利,整个遗嘱上未有立嘱人签名,都为带笔人笔迹,只有二老的手印,二老无亲笔签名。
   细则和契约为有联系的整体只是为不同人所写都没有二老的亲笔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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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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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位老人所立遗嘱为代书遗嘱。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有效的代书遗嘱应具备以下几个要件:(1)有两个以上的现场见证人。
  (2)由见证人之一为代书人。  (3)遗嘱上须标明年、月、日。(4)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代书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该遗嘱中的说合人:刘X 任XX 即是见证人并由一见证人刘X代笔。
  因此该遗嘱在代书人、见证人、时间上都符合法定条件。但是该遗嘱由于没有两位立遗嘱人的签名而存在瑕疵。  如两老人不会写字或者是由于身体状况不能签名,最好就这种情况取得当地村委会或居委会的证明。
  如两位老人不存在不会写字或因身体状况不能书写,则最好按照上述条件重新制作一次代书遗嘱,或自己亲笔书写是最好的。 由于遗嘱是立遗嘱人死亡后才生效的,所存在的瑕疵有可能会导致遗嘱失效,所以对该遗嘱中的瑕疵最好在为未生效时就予以补正。
     同时要注意遗嘱中的说和人:刘X 任XX 与王某及其妻子没有利害关系。 对于养老细则问题,除了第二条在文字表述上存在歧义外,该细则作为遗嘱生效的条件本身不存在问题。
   。

2008-07-31

49 0

    请各位律师朋友帮我看看这份遗嘱是否有效 0分 回答:2 浏览:14 提问时间:2008-07-31 10:34 此份遗嘱是否有效,请帮忙给看一下 继承契约 兹有我们家住宅一所,坐落XX街X号,由王X负责修缮,并继承遗产。
  但是王军与其妻必须履行对我们老俩养老送终。  不得推脱或拉扯其他兄妹。(王军与其妻立有养老三条细则)如不按细则办事,则此据无效,恐后有人争论,立字为证。 父 王XX 母 王X 说合人:刘X 任XX 代笔人:刘X(说合人刘X与代笔人刘X系一人) 时间:1992。
  8。17。 地点:XX街XX号 ……这不是“遗嘱”,是《家庭协议》。   虽然,里面包括房产以后的归属问题,但,还是以赡养老人为条件,归宿是“继承遗产”。一般情况下,赡养老人是法定义务,不需要协议或遗嘱, 但,鉴于继承人不是一个,把赡养义务和继承遗产合二为一,就是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家庭协议,而不是单纯的“遗嘱”了。
   ========================================================================= 奉养老人细则 1。  父母已七十岁以上,家务事由我们逐渐承担。
   2,父母若有疾病,我请愿孝敬,伺候,医治,用药,等事宜。 3,父母终年我们请愿埋葬,待客和一切宾仪费用。 如不按照上述进行,我们不继承产业。 王X 马XX 时间:1992年8月17日 见证人:白XX 史XX 王军为立嘱人亲生儿子,其他子女没有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利,整个遗嘱上未有立嘱人签名,都为带笔人笔迹,只有二老的手印,二老无亲笔签名。
     细则和契约为有联系的整体只是为不同人所写都没有二老的亲笔签名 ……以上,可以视为家庭协议和赡养义务附件,从叙述看,基本能够表达当事人的真是意思,条件比较完备,合法有效。
  

2008-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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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些协议都应该是有效的,请参考继承法的几个条文: 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二十一条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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