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厂与甲签定了劳动合同,期限为2007年2月-2008年2月。但是合同没给甲,都给工厂拿去了,工厂只给他一个工作证。现在甲因为劳动争议和工厂打官司,假使他忘了与工厂合同到期时间而工厂合同也不给他。那么甲可不可以仅拿着工作证证明和工厂有劳动关系而且主张和工厂到期时间是2009年2月,如果工厂让他拿出到2009年2月证据怎么办?
可不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 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而让厂里拿出合同,如果厂里不拿出来,就证明到期时间是2009年2月。拿出来就算是2008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