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民政参加过抗美援越的退武老兵有什么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对优抚安置政策进行了一系列调整和改革,出台了不少新的政策规定,而不少官兵对此了解甚少。今年以来,我们收到不少战士来信,咨询有关优抚安置政策的问题。尤其是近一时期,在士兵退伍工作全面展开前,不少面临退伍的士兵纷纷给我们写信,咨询退伍之后在安置问题上的具体政策,诸如退伍之后享受什么待遇,安排工作有什么具体规定等。
为集中解答官兵特别是退伍士兵在优抚安置方面的疑问,让退伍士兵不带疑问返乡,请国家民政部优抚安置局的顾磊、李云鹏两位同志深入到武警上海总队五支队,与300多名官兵通过“一问一答”的方式进行政策现场解答。 很多即将退伍的战士高兴地说,这一活动是“及时...全部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对优抚安置政策进行了一系列调整和改革,出台了不少新的政策规定,而不少官兵对此了解甚少。今年以来,我们收到不少战士来信,咨询有关优抚安置政策的问题。尤其是近一时期,在士兵退伍工作全面展开前,不少面临退伍的士兵纷纷给我们写信,咨询退伍之后在安置问题上的具体政策,诸如退伍之后享受什么待遇,安排工作有什么具体规定等。
为集中解答官兵特别是退伍士兵在优抚安置方面的疑问,让退伍士兵不带疑问返乡,请国家民政部优抚安置局的顾磊、李云鹏两位同志深入到武警上海总队五支队,与300多名官兵通过“一问一答”的方式进行政策现场解答。
很多即将退伍的战士高兴地说,这一活动是“及时雨”、“雪中送炭”,面对面、心贴心的辅导交流让他们掌握了相关政策,消除了后顾之忧,对投身地方经济建设充满了信心。武警上海总队的领导也认为,此举对老兵退伍工作乃至整个部队的建设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
一些官兵称赞,这是一场生动的政策宣讲普及课,民政部的有关同志解疑释惑,让官兵们能更加安心服役,优抚安置政策的深入人心,更加有利于军队和国防建设。征得国家民政部优抚安置局的同意,我们现摘登顾磊、李云鹏同志一部分有代表性的解答内容刊出,以供部队官兵参考。
1、我们退伍兵做生意能享受到什么优惠?
答:义务兵退伍后就成为社会普通一员,做生意一般没有什么优惠政策。但如果符合城镇安置条件,并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和义务兵,可以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规定,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和相关技术培训业务以及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繁殖和疾病防治业务的,按现行营业税规定免征营业税。
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3年内免交下列费用:1、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2、卫生部门收取的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3、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5、其他有关登记类、管理类的收费项目。
2、我高中毕业后参军来到部队,今年即将退伍,我退伍后继续考公务员或考大学有没有什么优待?
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精神,各级行政机关在考录公务员时,应允许符合报考条件的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参加考试,服役期视为具有社会实践的年限,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另外,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出现役后,报考国家公务员,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关于报考大学的问题,民政部、教育部、总政治部于2004年10月21日颁发了《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民发〔2004〕192号),规定:退役士兵报考普通高等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的退役士兵,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其中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报考成人高等学校可增加10分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含)以上的退役士兵,可在考生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
3、哪些情形不符合享受优待金的条件?义务兵选取为士官或者考入军(警)校后,还享不享受优待金?
答:你反映的是当前信访工作中较为普遍的一个问题。
对服现役的义务兵家庭的优待,应按下列原则办理:
1、在义务兵服现役期间,无论是城镇还是农村入伍的,其入伍前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均应对其家庭给予优待。
2、义务兵服役期满退出现役或者被选取为士官或者被提拔为军队干部后,即停止发给优待金。
3、优待既包括货币形式即优待金,又包括其他形式的物质优待,保证其总体标准不低于当地群众平均生活水平。
4、优待金由义务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发给,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义务兵,不予优待。
5、从地方直接招收的军队院校学员及军队文体类专业人员的家庭,不享受优待金;关于士兵从部队考入军警校问题,应当按照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士兵从部队考入军校是否享受优待金问题的答复》(民办函〔2000〕223号)的规定,无论其何时考入军校,从入伍第3年起,其家庭即不再享受优待金待遇。
6、对于批准入伍的在校大学生,应当按照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征集新兵工作的通知》(〔2002〕参联字1号)以及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在校大学生入伍后〈优待安置证〉发放问题的复函》(民办函〔2002〕202号)的规定,服役期间,由其入学前户口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义务兵家属优待的规定给予优待。
原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凭入伍地民政部门发放的《优待安置证》为入伍的在校大学生落实优待安置政策。
7、关于提前退役义务兵享受优待问题,应当按照民政部、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义务兵提前退出现役的暂行规定》(民〔1988〕安字18号)和民政部办公厅《关于提前退役义务兵的家属能否享受优待金问题的答复》(民办函〔2004〕70号)的规定,对提前退役的义务兵,按照其实际服役年限进行优待。
4、如果优待金不能及时兑现,或拖欠好几年,通过什么途径处理解决?漏发的能否补发?
答:优待金一般都按年度发放,大多数地区是在年底,有的地区在“八一”时先发放一部分,到年底再发剩余的一部分,还有个别地区是集中在义务兵退伍时一起发放。
优待金一般由乡镇民政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发到义务兵家属手里,实行社会化发放的地区就由县民政局直接打到个人账户上。
优待金不能及时兑现的问题有多方面的原因。
一是财政体制的原因。目前,各地基本已经取消了农业税,农村优抚支出不再通过乡统筹或农业税解决,而是列入各级财政预算,从财政收入中列支。
财政收入的形成一般都需要一个过程,具体发放时也有些环节和程序要走,因此,优待金发放到义务兵家属手中确实需要一段时间,这是可以理解的。
二是义务兵本人的原因。比如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义务兵,不予优待,士官和从地方直接招收的军队院校学员及军队文体类专业人员的家庭,不享受优待金;士兵从部队考入军校后,从入伍第3年起,其家庭即不再享受优待金待遇,等等。
但是,如果你属于正常入伍,符合享受的条件,优待金却拖欠了好几年,就需要你或通过家属积极向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反映,以补发漏发给你的优待金,从而维护自己的权益。
5、如果在部队负了伤或患了病,并留下了后遗症,退伍后地方政府有哪些优待照顾政策?
答:如果负伤致残,就涉及到评残问题。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病致残,医疗终结后符合评定残疾等级条件,本人提出申请的,应当评定残疾等级。残疾的等级,由重到轻分为一级至十级。义务兵和初级士官的残疾,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中级以上士官的残疾,由军队军区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
被评定残疾等级后,应当退出现役,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及时评定残疾等级,退出现役后或者医疗终结满3年后,本人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有档案记载或者有原始医疗证明的,可以评定残疾等级。现役军人被评定残疾等级后,在服现役期间或者退出现役后残疾情况发生严重恶化,原定残疾等级与残疾情况明显不符,本人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可以重新评定残疾等级。
国家对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由所在医疗保险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账管理,并实行保险加补助的方式予以保障。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没有工作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解决;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以外的医疗费用,未参加医疗保险且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酌情给予补助。
残疾军人还享受各地制定的医疗优惠待遇。
对那些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回乡的人员,我们称之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国家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70元、不高于十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的原则”发给定期定量补助,同时还享受各地制定的医疗优惠待遇。
不够评残条件带病回城镇的退伍军人,目前尚无有关政策。
6、优待金标准为何在城乡之间、在不同地区之间有那么大的差别?
答:这涉及到优待体制问题。
义务兵家属优待金不论采取群众统筹还是地方财政支付的方式,其标准的确定,都要与当地经济条件和群众生活水平相适应。
根据199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优待的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因此,优待标准全国没有统一规定,主要由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群众平均生活水平加以确定,这主要取决于地方。
关于“平均生活水平问题”,我们理解,优待金并不是完全达到某些指标才叫足额兑现。新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将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优待”修改为“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主要考虑到,在货币化优待实行多年后的今天,应该承认优待金的地位,但是仅仅依靠优待金,中西部许多地区难以保障其标准达到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因此在明确优待金的同时,在后面增加“其他优待”的方式,主要是指优待金以外的政治优待、实物优待以及社会给予的各种优先、优惠照顾等。
但即便是这样,优待标准仍然在地区之间差异较大,我想主要是由于我国地域辽阔,各地的经济发展很不平衡,地区之间的平均生活水平差异比较大。随着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推进,优待标准的差异问题会得到妥善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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