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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土地买卖纠纷案

  原告A是一名不动产经纪人,从事购买和持有土地再售的生意。被告聘用A作为经纪人,为其190英亩的土地寻找一名买主。后来,A获悉该地的地价会迅速飙升,便决定自己买下该土地,B也同意以每亩800美元的价格卖给A,双方还签订了书面的转让协议。但是,在执行该协议前,B却以同样的价格将该土地卖给了第三人。
  同时,A以本人的身份寻找到了一位同意以每亩1250美元的价格购买该快土地的人。但原告得知该情况后,便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B赔偿其90000多美元的差价损失。请问,原告的要求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吗?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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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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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个英美法的案例。适用法律很复杂,因为美国各州的法律各有不同。 英美法契约法保护合同当事人“合理的信赖”。对于违约造成的损失显然应当赔偿。这种违约损失包括可以预见的确定的预期利益损失(我国合同法的这种做法是直接借鉴英美契约法的)。这90000多美元的差价属于预期利益损失,法院通常会予以支持。 ——大理寺会馆

2008-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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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事如果说是发生在土地私有制的国家, 法院还能立案。如果说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就这事法院不能立案。原因是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度,禁止私人买卖土地,以上人等的行为都是非法的。
  退一步说,说他们只是在转让土地的使用权,但依归《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土地争议只能由地方政府处理,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    只有在对政府处理意见不服时,才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讼对象是做出处理意见的政府。
  
  因此,在中国,法院是不会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的。 再退回来说,如果是在土地私有制的国家,原告A与B双方签订了书面的转让协议,即双方建立了合同关系,那么,B却将该土地卖给了第三人则是合同违约,A有权要求B履行合同或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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