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首页 生活 购房置业

开发商欺诈售房如何维护权益

开发商欺诈售房如何维护权益

全部回答

2008-06-05

0 0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
        被拆迁人请求解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按照本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第九条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之规定,如果符合该解释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的情况,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如果符合第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

类似问题换一批

热点推荐

热度TOP

相关推荐
加载中...

热点搜索 换一换

生活
购房置业
美食/烹饪
起名
服装/首饰
美容/塑身
购物
购车养车
生活常识
家电
礼节礼仪
家居装修
保健养生
交通出行
婚嫁
育儿
购房置业
购房置业
举报
举报原因(必选):
取消确定举报